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305/2023-25866 | 发文日期 | 2023-09-22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 号 | 鄂农函〔2023〕317号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鄂农函〔2023〕317号
各市、州、县农业农村(经管)局、发展和改革委(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工作局(办):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强县工程的实施方案》要求,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现就进一步做好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以下简称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提高农村土地房屋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持续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为目标,以依法规范宅基地管理利用为前提,坚持“共同缔造”理念,以强县工程为抓手,聚焦“三地一房”改革,采取多种方式对闲置农房进行盘活利用,唤醒“沉睡”资源,激活城乡要素,激发乡村活力,促进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盘活利用闲置农房要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愿,做好对农民的政策宣传和引导,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兼顾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
2.坚持“共同缔造”理念。盘活利用闲置农房涉及农民、村级组织和市场经营主体等多个方面,要坚持“共同缔造”的理念,汇聚各方力量,重大事项要坚持“四议两公开”,做到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
3.坚持依法依规利用。盘活利用闲置农房要严守耕地红线、生态红线,符合国家和我省关于宅基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传统村落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农房安全要求、消防规定、环保卫生标准,注重绿色发展,闲置农房和宅基地使用权租赁、入股期限不得超过20年。
4.坚持因地因势制宜。盘活利用闲置农房要充分利用各地的资源禀赋、交通区位、基础设施条件、产业基础、历史文化等优势,积极对接市场需求,区分山区、丘陵、平原河湖地区和城镇郊区的地理特征,加强与县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相衔接,做到因势利导、差异化发展。
(三)主要目标。经过5年努力,初步形成布局合理、种类多样、特色鲜明的发展格局,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率提高50%以上,增加就业50万人,助推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增加5亿元,农民增收超过30亿元,打造一批盘活利用经典样板,总结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盘活模式。
二、大力培育盘活利用主体
盘活利用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产权合法清晰、房屋结构安全、处于闲置(包括部分闲置和季节性闲置)状态且能够使用的农房。要不断培育壮大各类主体,鼓励引导村民在乡、市民下乡、大学生到乡、能人回乡、农民工返乡、企业家入乡和农村集体利用闲置农房创业兴业。
(一)鼓励在乡返乡人员盘活利用。鼓励在乡农民、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和大学生等发挥所长,利用自己和村民闲置的农房开展自主经营和租赁经营;鼓励在闲置农房较多的村,领办参办联办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开展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
(二)鼓励企业家和能人盘活利用。鼓励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农业企业、工商资本和回乡能人在闲置农房较多较集中的地方,采取租赁经营、合作经营、合资经营等方式,对闲置农房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装修,发展中高端产业。
(三)鼓励市民下乡盘活利用。鼓励城镇居民下乡,利用资金、信息、技艺和人脉资源等优势,以长租的方式租赁闲置农房,发展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产业,或者自住自用、安享乡村美好生活。
(四)鼓励村级组织盘活利用。鼓励实力较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等通过自愿有偿退出、统一租赁、农户委托、农房入股等方式集中整合本村村民的闲置农房,与农村集体的闲置房屋结合,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
三、探索拓展盘活利用路径
(一)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充分利用闲置农房,结合优势特色农业资源,大力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家乐、民宿、农耕文化、农事体验、科普教育、电子商务、寄递物流等新产业新业态,拓展农产品冷藏、保鲜、烘干、仓储、分拣、分级、包装和手工编织、酿造腌制等初加工产业,开发文化创意、办公研发、会议培训、养生养老、民俗表演、民间工艺、茶艺展示等中高端项目。
(二)充分利用“六边”村落。各地可优先选择城边、路边、景边、山边、水边、园边等“六边”村落,开展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城镇周边重点结合城镇居民一日游、亲子游、采摘游、农事体验游,以及务工人员、陪读陪护人员租赁住房需求,发展配套服务业。交通节点附近,利用人流量大、物流集中的优势,发展农家餐饮、农特产品销售和仓储等。旅游景区周边和传统村落,游客多,发展餐饮住宿购物等产业。山区山边,发展观光、登山、攀岩、露营、避暑、养生等产业。江边河边湖边库边,发展垂钓、水上运动、渔家乐和观光等产业。茶园、果园、田园、设施农园和产业园及其周边,发展采摘品尝、观光游览、科普教育及餐饮、住宿等产业。
(三)因地制宜整治利用。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利用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采取拆除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废弃、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节余的可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进入市场交易,为乡村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复垦出来的补充耕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民新增建房落实占补平衡,节余的可进入市场交易。农民退出的零星分散的宅基地,可以建设小花园、小游园、小果园、小菜园等,美化乡村环境。较大的或连排的闲置农房,可改造为养老院,提供给孤寡老人和空巢老人集中居住生活;鼓励孤寡老人和空巢老人入驻乡村养老院,自愿合理退出的闲置农房用于盘活利用。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强财政资金支持。鼓励各地统筹有关财政资金,对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达到一定规模的乡镇和村进行奖励、补助,并在美丽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方面优先安排。对大学毕业生、退伍军人、返乡农民、下乡市民等盘活利用创业创新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支持和优惠政策。
(二)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发闲置农房盘活利用金融产品,创新服务模式,简化中间环节,提供有力金融支持。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增信作用,鼓励省农业信贷担保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业务拓展力度,积极为盘活利用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及农村服务业等相关项目提供担保增信服务。鼓励银行向盘活利用闲置农房的个人及经营实体发放经营性贷款,用于支付租金、装修改造、项目开发和配套设施建设等。
(三)落实培训保险政策。将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培训纳入各级各类培训计划,开展业务培训,按相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和补偿功能,帮助闲置农房盘活利用主体应对自然灾害等带来的经营风险。
(四)强化市场服务功能。依托省、市、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和乡镇交易服务站点,增设闲置农房收储、信息发布、流转交易等服务功能,提供免费服务。鼓励在城镇购房安居乐业的农业转移人口,保留农村集体成员身份并享有相关权益,退出闲置农房。加强相关政策咨询、市场信息、房屋评估等服务,对返乡下乡人员登记办证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收费。各县(市、区)要制定农村闲置房屋租赁、入股合同示范文本,引导规范签约,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
(五)加强典型宣传推介。开展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典型培育工作,每年征集一批典型村镇和典型主体案例。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微博、微信等传媒,宣传盘活利用各地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营造良好氛围。通过举办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推介会,结合农博会、农民丰收节、文化旅游博览会等活动,利用各类媒体,推介农村闲置房屋资源,宣传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政策,吸引各类人员和各类主体投资兴业,就地就业。
五、强化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与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相结合,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纳入乡村振兴考核指标。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履职尽责,形成工作合力。要破除壁垒,营造环境,健全社会参与机制,激发社会参与意愿,提高乡村基础设施完备度、公共服务便利度、人居环境舒适度。
(二)发挥村级组织作用。村级组织作为宅基地所有权主体代表,要在闲置农房的盘活利用中发挥组织、协调、引领和管理作用,要建设完善垃圾归集、污水排放、停车场、交通指示牌、导览图等配套设施,加强基础设施管护、垃圾污水处理、环境美化亮化等公共服务,做好营销宣传和信息发布,沟通协调好各方利益,建立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矛盾。通过提供管理、信息、维护、服务和公共设施等居间服务,可以向盘活利用法人单位收取一定的费用,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三)规范盘活利用行为。进一步加强宅基地和农房安全管理,防止侵占耕地、大拆大建、违规开发,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行为。要坚决守住法律和政策底线,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要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村级组织要加强安全监管,消除治安、消防、卫生等安全隐患。出租用于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履行出租登记手续,严禁出租不符合条件的农房。为盘活利用闲置农房需要改建和配套建设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依规报批。
各市、州、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操作细则和配套政策,确保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取得实效。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