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总局湖北监管局关于推进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305/2024-21184 | 发文日期 | 2023-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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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 号 | 鄂财金发〔2023〕49号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有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委)、监管分局,有关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3〕1号)、《财政部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至全国所有产粮大县的通知》(财金〔2023〕59号)及《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持续加大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降费”力度,更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我省决定2024年在全省开展玉米完全成本保险扩面降费、新增花生和大豆保险试点、水稻保险提标和费率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玉米完全成本保险扩面降费
2024年起,在全省55个产粮大县开展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实现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在产粮大县全覆盖,并降低玉米完全成本保险费率,具体如下:
(一)开展地区。全省55个产粮大县。
(二)保额费率。每亩玉米完全成本保险保障金额为780元,保险费率为5%,每亩保费39元。
(三)保费分担比例。根据《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 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23〕1号)文件规定,玉米完全成本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农户分别按45%、25%、30%的比例负担。
(四)经办机构。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该县(市、区)所在市(州)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结果,确定玉米完全成本保险的经办机构和承保份额。
二、新增花生、大豆保险试点
(一)试点地区。根据《2022年湖北农村统计年鉴》,选择花生、大豆种植面积10万亩以上规模的县(市、区)开展2024年度花生、大豆种植保险试点工作,试点县(市、区)具体如下:
1.花生种植保险试点县(市、区)11个:襄州区、大悟县、红安县、麻城市、枣阳市、宜城市、黄陂区、天门市、竹山县、广水市、钟祥市。
2.大豆种植保险试点县市9个:天门市、钟祥市、公安县、潜江市、石首市、仙桃市、监利县、沙洋县、洪湖市。
(二)试点期限。试点期限暂定为2024年1月1日-12月31日。试点到期后,由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根据试点情况和工作需要,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开展试点。
(三)保额费率。花生种植保险每亩保障金额为450元,保险费率为6%,每亩保费27元;大豆种植保险每亩保障金额为300元,保险费率为6%,每亩保费18元。
(四)保费分担比例。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23〕1号)文件规定,花生、大豆种植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农户分别按45%、25%、5%、25%的比例负担。
(五)经办机构。经办机构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市州遴选结果,综合考虑基层服务能力、绩效考评结果等因素确定。
三、主粮作物保险费率和保障金额调整
(一)水稻保险风险区域划分和费率分区厘定。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结合根据我省水稻的生产数据、灾情数据、保险数据等对湖北省水稻开展县级生产风险评估,并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计算水稻保险费率并进行费率区划,形成湖北省水稻保险费率分区方案。经专家评审确定,全省水稻种植区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区域,保险费率由原来的6%调整为5.5%、5%、4.5%三档。
(二)建立主粮作物保障金额动态调整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中各主粮作物的成本收益数据,结合我省实际,适时对三大主粮作物的保险金额进行优化调整。2024年起,水稻基础保险每亩保险金额由原来的400元调至600元(根据2023年国家发改委《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相关数据),水稻完全成本保险每亩保险金额不变。
各地、各相关部门及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明确责任,切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确保“扩面、增品、提标、降费”各项政策落实落细。
专此通知。
附件:1.湖北省玉米完全成本保险扩面降费实施方案
2.湖北省花生、大豆种植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3.湖北省水稻保险分区费率
附件1
湖北省玉米完全成本保险
扩面降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财金〔2021〕49号)、《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 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通过扩大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实施范围,实现水稻、小麦、玉米三大主粮作物完全成本保险产粮大县全覆盖,进一步巩固我省粮食安全保障水平,防范化解农业灾害风险,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二、保险方案
(一)开展区域和保障对象
1.开展县(市、区):湖北省55个产粮大县,具体包括襄州区、枣阳市、天门市、钟祥市、宜城市、公安县、江陵县、南漳县、老河口市、随县、京山市、潜江市、沙洋县、仙桃市、汉川市、松滋市、郧阳区、洪湖市、谷城县、安陆市、监利县、荆州区、石首市、曾都区、大悟县、黄梅县、孝昌县、罗田县、应城市、广水市、云梦县、竹山县、麻城市、武穴市、新洲区、当阳市、阳新县、枝江市、竹溪县、孝南区、大冶市、黄陂区、红安县、巴东县、浠水县、崇阳县、江夏区、赤壁市、蕲春县、咸安区、利川市、恩施市、夷陵区、建始县、咸丰县。
2.保障对象:玉米完全成本保险保障对象为从事玉米种植的农户、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保险金额覆盖玉米直接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相关保险机构应该按照规定对玉米完全成本保险条款进行备案。
保险标的 | 保险金额 | 费率 | 单位保费 |
玉米 | 780元 | 5% | 39元/亩 |
保费=单位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费率
(三)保险责任和赔偿计算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是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低温冷害、高温热害、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二是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三是病虫草鼠害;四是野生动物毁损。
2.赔偿计算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玉米对应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100%
损失率达到 80%(含)以上的,按全部损失计算赔付。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的,但未达到80%(不含)的,按部分损失计算赔付。
保险玉米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苗期-拔节期前 | 每亩保险金额×50% |
拔节期-开花期前 | 每亩保险金额×80% |
开花期-成熟期前 | 每亩保险金额×9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三、保费分担比例
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45%,省级财政补贴比例为25%,农户自缴保费30%。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地相关部门和承保机构要合力加强玉米完全成本保险相关政策宣传引导,努力营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良好发展环境,根据不同的受众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要及时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抓好示范,提高宣传效果,消除政策盲点和认识误区,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政策的知晓度和满意度。
(二)提升保险服务质量。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定保险条款,严格依法依规经营,履行合同约定,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各承保机构应理顺操作流程,最大程度地简化程序,为农户提供最优服务,综合费用率不得高于20%;按规定做好承保及理赔信息公开工作,承保机构应按照公示要求及相关规定,在村(组)显著位置或村务公示栏,将惠农政策、承保及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为提高公示效果,各地在保护农户隐私的前提下,可同时采取政府网站、行业信息平台或短信、微信公众号等其他线上方式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三)明确职责分工。财政部门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筹集、拨付、结算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和协助承保机构进行查勘定损,督促承保机构据实承保、及时足额理赔。协调乡镇职能部门做好农业保险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审核、查勘定损及理赔纠纷处理工作;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行为,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加强监督考核。各地要加强农业保险绩效自评,强化对承保机构展业全流程的考核评价,切实提升本地区农业保险工作水平。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合督导检查工作,在宣传、承保、定损、理赔等重要节点,深入基层、直面农户,切实解决影响农户参保理赔的相关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保险机构虚假承保、虚假理赔、虚列费用和损害农户合法利益,以及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等问题,切实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各承保机构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职责,上级承保机构要对下级承保机构展业合规性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2
湖北省花生、大豆种植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深入推进大豆和油料产能提升工程决策部署,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省林业局印发<关于加快湖北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金发〔2021〕41号)、《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 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持续推动种植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通过开展花生、大豆种植保险,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稳定油料作物种植农户收益,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
二、试点地区
根据《2022年湖北农村统计年鉴》,选择花生、大豆种植面积10万亩以上规模的县(市、区)开展2024年度花生、大豆种植保险试点工作,试点县(市、区)具体如下:
1.花生种植保险试点县(市、区)11个:襄州区、大悟县、红安县、麻城市、枣阳市、宜城市、黄陂区、天门市、竹山县、广水市、钟祥市。
2.大豆种植保险试点县市9个:天门市、钟祥市、公安县、潜江市、石首市、仙桃市、监利县、沙洋县、洪湖市。
三、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暂定为2024年1月1日-12月31日。试点到期后,由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根据试点情况和工作需要,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开展试点。
四、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市州遴选结果,综合考虑基层服务能力、绩效考评结果等因素组织相关专家遴选,每个试点县(市、区)确定2个经办机构。
四、保险方案
(一)保额费率
保险花生及大豆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其直接物化成本,根据2023年国家发改委《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相关数据,经专家评审,花生种植保险试点县(市、区)每亩花生保险保障金额为450元,保险费率为6%,每亩保费27元;大豆种植保险试点县市每亩大豆保险保障金额为300元,保险费率为6%,每亩保费18元。
(二)保费分担比例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23〕1号)文件规定,花生、大豆种植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农户分别按45%、25%、5%、25%的比例负担。
(一)保险责任和赔偿计算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是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二是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三是病虫草鼠害;四是野生动物毁损。
2.赔偿计算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对应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100%
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的,按全部损失计算赔付。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的,但未达到80%(不含)的,按部分损失计算赔付。
保险花生不同生长期出险赔偿比例
花生生长期 | 出险当期赔偿比例 |
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50% |
开花下针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结荚期 | 每亩保险金额×8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保险大豆不同生长期出险赔偿比例
大豆生长期 | 出险当期赔偿比例 |
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30% |
分枝 | 每亩保险金额×50% |
开花 | 每亩保险金额×70% |
结荚鼓粒 | 每亩保险金额×90% |
成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六、工作要求
(一)积极开展试点政策宣传。各试点县(市、区)相关部门和承保机构要合力加强花生、大豆保险相关政策宣传引导,灵活利用数字媒体、移动媒体,以农户喜闻乐见的方式,全面宣传花生、大豆保险政策,要及时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抓好示范,提高宣传效果,确保试点政策下乡进村入户,提高种植农户知晓度、满意度。
(二)鼓励提高保险保障水平。鼓励各县(市、区)、各承保机构在大豆、花生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基础上,开办补充保险;探索开展价格指数及收入类保险等,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支持扩种大豆油料作物。
(三)持续提升服务保障质量。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定保险条款,严格依法依规经营,履行合同约定,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加强防灾减损管理,据实列支防灾减损费用,依法合规做好防灾减损工作;鼓励各地区、各承保机构建立健全机构与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的合作机制,通过灾害预警、农业防灾减灾、病虫害监测与防治等工作加强协作,因地制宜开展预警、防灾、减损等工作,提高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农户因灾经济损失。
(四)严格加强监督考核。各地要加强农业保险绩效自评,强化对承保机构展业全流程的考核评价,切实提升本地区农业保险工作水平。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合督导检查工作,强化对政策落实、受灾理赔、资金清付等方面的监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保险机构虚假承保、虚假理赔、虚列费用和损害农户合法利益,以及相关机构和个人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等问题,切实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
附件3
湖北省水稻保险分区费率
县市区 | 水稻费率 | 备注 |
武汉市 | ||
东西湖区 | 5% | |
汉南区 | 5% | |
江夏区 | 5% | |
蔡甸区 | 4.5% | |
新洲区 | 4.5% | |
黄陂区 | 4.5% | |
黄石市 | ||
黄石港区 | 无种植区0% | |
西塞山区 | 4.5% | |
大冶市 | 5% | |
阳新县 | 4.5% | |
十堰市 | ||
张湾区 | 5% | |
茅箭区 | 5% | |
郧阳区 | 5.5% | |
丹江口市 | 4.5% | 2026年起执行 |
郧西县 | 5.5% | 2026年起执行 |
竹溪县 | 5.5% | 2026年起执行 |
房县 | 5.5% | 2026年起执行 |
荆州市 | ||
沙市区 | 4.5% | |
荆州区 | 4.5% | |
江陵县 | 5% | |
松滋市 | 4.5% | |
公安县 | 4.5% | |
石首市 | 5% | |
监利市 | 5% | |
洪湖市 | 5% | |
宜昌市 | ||
西陵区 | 无种植区0% | |
伍家岗区 | 无种植区0% | |
点军区 | 4.5% | |
猇亭区 | 4.5% | |
夷陵区 | 4.5% | |
宜都市 | 4.5% | |
枝江市 | 4.5% | |
当阳市 | 5.5% | |
远安县 | 5% | |
兴山县 | 5.5% | |
秭归县 | 5.5% | |
长阳县 | 5% | |
五峰县 | 4.5% | 2026年起执行 |
襄阳市 | ||
襄城区 | 5% | |
樊城区 | 5% | |
襄州区 | 5.5% | |
老河口市 | 5.5% | |
枣阳市 | 5.5% | |
宜城市 | 5.5% | |
南漳县 | 5% | |
谷城县 | 5% | |
保康县 | 4.5% | 2026年起执行 |
鄂州市 | ||
鄂城区 | 4.5% | |
华容区 | 5% | |
梁子湖区 | 5% | |
荆门市 | ||
掇刀区 | 5% | |
东宝区 | 5% | |
钟祥市 | 5% | |
京山市 | 5% | |
沙洋县 | 5% | |
孝感市 | ||
孝南区 | 5% | |
孝昌县 | 4.5% | |
大悟县 | 4.5% | |
安陆市 | 5% | |
云梦县 | 5% | |
应城市 | 5% | |
汉川市 | 5% | |
黄冈市 | ||
黄州区 | 4.5% | |
团风县 | 4.5% | |
红安县 | 4.5% | |
麻城市 | 4.5% | |
罗田县 | 4.5% | |
英山县 | 4.5% | 2026年起执行 |
浠水县 | 4.5% | |
蕲春县 | 4.5% | |
武穴市 | 5% | |
黄梅县 | 4.5% | |
咸宁市 | ||
咸安区 | 5.5% | |
嘉鱼县 | 5.5% | |
赤壁市 | 5.5% | |
通城县 | 5.5% | |
崇阳县 | 5% | |
通山县 | 5.5% | |
恩施州 | ||
恩施市 | 5.5% | |
建始县 | 5.5% | |
巴东县 | 5.5% | 2026年起执行 |
利川市 | 5.5% | |
宣恩县 | 5.5% | |
咸丰县 | 5.5% | |
来凤县 | 5% | |
鹤峰县 | 5.5% | |
随州市 | ||
曾都区 | 5.5% | |
广水市 | 5% | |
随县 | 5% | |
仙桃市 | 5% | |
天门市 | 5% | |
潜江市 | 5% | |
神农架林区 | 5% |
说明:根据湖北保监局《关于印发湖北保险行业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及考核方案的通知》(鄂保监发〔2018〕10号),房县、丹江口、竹山、竹溪、郧西、保康、巴东、五峰、英山按照中央文件精神,脱贫不脱政策,按原费率继续执行至2025年,2026年起执行新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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