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 2022年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及育肥猪保险经办机构遴选结果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305/2024-21209 | 发文日期 | 2022-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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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 号 | 鄂农函〔2022〕429号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有关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有关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财金〔2021〕49号)文件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2022年度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及调整事项的请示》(秘三字〔2022〕334号)、《关于支持长江财险在我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事项的意见》(秘五字自办〔2022〕192号)的批复意见,为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增强湖北大宗农产品保供能力,经商省财政厅同意,于2022年12月8日进行了公开遴选,现将2022年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及育肥猪保险经办机构遴选结果通知如下:
一、经办机构名单
2022年,育肥猪保险扩面县市42个,新增小麦完全成本试点区域27个,原在55个产粮大县经办小麦基础保险、大灾保险或小麦完全成本保险的机构,继续在原县市经办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工作。遴选确定的小麦完全成本保险经办机构,在县市经办区域(乡镇或街道)内,同时负责经办小麦基础保险。产粮大县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及新增育肥猪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具体经办区域。各地应根据机构基层网点建设、服务能力、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情况,原则上以乡镇或街道为单位确定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承保区域。其中,育肥猪集中养殖户可结合实际以市场主体为单位确定。
(二)机构经办期限。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及育肥猪保险经办机构服务资格自遴选结果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在有效期内,经办机构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取消经办资格。
(三)强化能力建设。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规定,切实增强责任主体意识,不断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服务网点,加强从业队伍建设和培训力度,严格依法依规经营,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切实提升投保农户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经办机构应在农业保险合同中附简要政策宣传单,各地相关部门和承保机构要合力加强农业保险相关政策宣传引导,根据不同受众采取有针对性地宣传方式,提高宣传效果,消除政策盲点和认识误区,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政策的知晓度和满意度。
(五)严格考核监督。各级职能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并结合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绩效评价和经办机构基层服务能力考核评估情况,对排名靠后的县(市、区)由省级主管部门重新遴选经办机构。
附件:1.产粮大县小麦完全成本保险经办机构名单
2.2022年新增育肥猪保险经办机构名单
3.湖北省小麦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附件1
产粮大县小麦完全成本保险经办机构名单
序号 | 地区 | 原大灾经办机构 | 新增遴选机构 |
1 | 江夏区 | 人保财险、国寿财险 | |
2 | 黄陂区 | 太保产险 | 太平产险 |
3 | 新洲区 | 人保财险、太保产险 | |
4 | 大冶市 | 国寿财险 | 太平产险 |
5 | 阳新县 | 人保财险、平安财险 | |
6 | 郧阳区 | 人保财险、长江财险 | |
7 | 竹山县 | 中华财险、大地财险 | |
8 | 竹溪县 | 紫金财险、大家财险 | |
9 | 夷陵区 | 人保财险、太保产险 | |
10 | 枝江市 | ||
11 | 当阳市 | 人保财险、国寿财险 | |
12 | 襄州区 | 人保财险 | 中华财险、平安财险 |
13 | 南漳县 | 人保财险、中华财险 | |
14 | 谷城县 | 人保财险、太保产险 | |
15 | 老河口市 | 人保财险、中华财险 | |
16 | 枣阳市 | 人保财险、国寿财险、长江财险 | |
17 | 宜城市 | 人保财险、平安财险 | |
18 | 京山市 | 人保财险、国寿财险 | |
19 | 沙洋县 | 人保财险、阳光财险 | |
20 | 钟祥市 | 人保财险、太保产险 | |
21 | 孝南区 | 人保财险、太平产险 | |
22 | 孝昌县 | 人保财险、中华财险 | |
23 | 大悟县 | 人保财险、中华财险 | |
24 | 云梦县 | 人保财险、平安财险 | |
25 | 应城市 | 人保财险、平安财险 | |
26 | 安陆市 | 人保财险、太保产险 | |
27 | 汉川市 | 人保财险、平安财险 | |
28 | 荆州区 | 人保财险、太保产险 | |
29 | 公安县 | 人保财险、国寿财险、太平产险 | |
30 | 监利市 | 太保产险 | 人保财险 |
31 | 江陵县 | 人保财险、太保产险 | |
32 | 石首市 | 人保财险、平安财险 | |
33 | 洪湖市 | 人保财险、国元保险 | |
34 | 松滋市 | 人保财险、国寿财险 | |
35 | 红安县 | 平安财险、长江财险 | |
36 | 罗田县 | 太保产险、阳光财险 | |
37 | 浠水县 | 长江财险、大地财险 | |
38 | 蕲春县 | 国任财险、大地财险 | |
39 | 黄梅县 | 人保财险、太保产险 | |
40 | 麻城市 | 平安财险 | 中华财险 |
41 | 武穴市 | 中华财险、平安财险 | |
42 | 咸安区 | 中华财险 | 大地财险、大家财险 |
43 | 赤壁市 | ||
44 | 崇阳县 | 平安财险、阳光财险 | |
45 | 曾都区 | 太保产险、大家财险 | |
46 | 随县 | 人保财险 | 中华财险、平安财险 |
47 | 广水市 | 人保财险、平安财险 | |
48 | 恩施市 | 紫金财险、永安财险 | |
49 | 建始县 | 紫金财险、永安财险 | |
50 | 利川市 | 平安财险、太平产险 | |
51 | 咸丰县 | 平安财险、太平产险 | |
52 | 巴东县 | 长江财险、大地财险 | |
53 | 仙桃市 | 人保财险 | 平安财险 |
54 | 潜江市 | 人保财险、太保产险 | |
55 | 天门市 | 中华财险 | 人保财险、太保产险 |
附件2
2022年新增育肥猪保险经办机构名单
序号 | 县市区 | 新增遴选机构 |
武汉市 | ||
1 | 汉南区 | 人保财险、中华财险 |
2 | 蔡甸区 | 太保产险、锦泰财险 |
3 | 新洲区 | 人保财险、中华财险、平安财险、国元保险 |
黄石市 | ||
4 | 市直(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黄石港区) | 大家财险、长江财险 |
十堰市 | ||
5 | 市直(茅箭区、张湾区) | 太平产险、紫金财险 |
6 | 郧阳区 | 中华财险、长江财险 |
7 | 丹江口市 | 中华财险、大家财险 |
8 | 郧西县 | 长江财险、永安财险 |
9 | 竹山县 | 中华财险、大地财险 |
10 | 竹溪县 | 长江财险、紫金财险 |
11 | 房 县 | 人保财险、平安财险 |
荆州市 | ||
12 | 市直(沙市区) | 紫金财险、大地财险 |
13 | 荆州区 | 人保财险、太平产险 |
14 | 江陵县 | 太保产险、平安财险、国寿财险 |
15 | 洪湖市 | 人保财险、国元保险、阳光财险 |
宜昌市 | ||
16 | 市直(点军区、猇亭区、西陵区、伍家岗区) | 太保产险、大家财险 |
17 | 远安县 | 人保财险、长江财险 |
18 | 兴山县 | 人保财险、太保产险 |
19 | 五峰县 | 人保财险、长江财险 |
襄阳市 | ||
20 | 市直(襄城区、樊城区) | 国寿财险、紫金财险 |
21 | 东津开发区 | 平安财险、太平产险、大家财险 |
22 | 保康县 | 人保财险、中华财险 |
荆门市 | ||
23 | 市直(掇刀区、漳河新区) | 人保财险、太保产险 |
24 | 屈家岭区 | 国元保险、国任财险 |
25 | 东宝区 | 人保财险、平安财险 |
孝感市 | ||
26 | 孝南区 | 人保财险、太平产险 |
27 | 孝昌县 | 人保财险、中华财险、平安财险 |
28 | 大悟县 | 人保财险、中华财险、太保产险、国寿财险 |
29 | 云梦县 | 人保财险、国寿财险 |
黄冈市 | ||
30 | 黄州区 | 长江财险、阳光财险 |
31 | 团风县 | 人保财险、中华财险、太保产险、平安财险 |
32 | 红安县 | 人保财险、中华财险、太保产险、阳光财险 |
33 | 罗田县 | 人保财险、阳光财险 |
34 | 英山县 | 人保财险、国寿财险 |
咸宁市 | ||
35 | 咸安区 | 人保财险、中华财险、长江财险 |
36 | 嘉鱼县 | 人保财险、平安财险 |
37 | 赤壁市 | 人保财险、太保产险、国寿财险 |
38 | 崇阳县 | 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国寿财险、阳光财险 |
39 | 通山县 | 人保财险、太保产险、长江财险 |
恩施州 | ||
40 | 宣恩县 | 人保财险、太保产险 |
41 | 鹤峰县 | 人保财险、长江财险 |
随州市 | ||
42 | 随州市直 | 太保产险、长江财险 |
备注:
“人保财险”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中华财险”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太保产险”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平安财险”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国寿财险”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太平产险”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国元保险”指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长江财险”指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阳光财险”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大家财险”指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永安财险”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锦泰财险”指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紫金财险”指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国任财险”指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大地财险”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附件3
湖北省小麦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财金〔202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通过开展小麦完全成本保险,进一步提高小麦种植户抵御灾害风险能力,助力健全符合我省农业发展特点的支持保护政策体系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稳定种粮农民收益,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战略。
二、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遵循自主自愿、鼓励探索创新、政策协同、惠及农户的原则。
(一)自主自愿。实施小麦完全成本保险的试点县(市、区)以及有关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保机构均应坚持自主自愿原则。
(二)鼓励探索创新。鼓励试点县(市、区)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运行体系,加强与政府救灾体系协同,加强数据比对核验,有效规避道德风险。
(三)政策协同。试点县(市、区)应加强财政、农业农村、保险监管、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单位以及承保机构的协同,细化部门责任分工,形成部门和政策合力,建立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更好地促进农业产业发展。
(四)惠及农户。聚焦服务“三农”,确保小麦完全成本保险政策精准滴灌,切实提升投保农户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保险方案
(一)试点期限、试点区域和保障对象
1.试点期限:自遴选结果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2.试点区域:湖北省55个产粮大县。
3.保障对象:小麦种植农户和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保险金额覆盖小麦直接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小麦费率分为三档(地域标准详见附件)。相关保险机构应该按照规定对小麦完全成本保险条款进行备案。
单位:元/亩
保险标的 | 保险金额 | 风险区划 | 费率 | 单位保费 |
小麦 | 600 | 高风险区 | 6% | 36 |
中风险区 | 5.5% | 33 | ||
低风险区 | 5% | 30 |
保费=单位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费率
(三)保险责任和赔偿计算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是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旱灾、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高温热害、低温冷害、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二是火灾等意外事故;三是病虫草鼠害;四是野生动物毁损。保险期间起始时间为保险标的出苗成活后,到小麦成熟后收获时止。
2.赔偿计算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对应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100%
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的,按全部损失计算赔付;未达到80%(不含)的,按部分损失计算赔付。
保险标的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小麦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
苗期-拔节期 | 每亩保险金额×50% |
孕穗期-抽穗期 | 每亩保险金额×60% |
开花期-灌浆期 | 每亩保险金额×8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四、保费负担比例
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45%,省级财政补贴比例为25%,农户自缴保费30%。
五、小麦完全成本保险开展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农业保险合同应附简要政策宣传单(宣传单应当列明保险责任、保费收取标准、保险赔偿金额等关键事项)。各地相关部门和承保机构要合力加强小麦完全成本保险相关政策宣传引导,努力营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良好发展环境,根据不同的受众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采取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工作简报、墙体口号、手机短信、悬挂横幅、宣传手册以及举办相关活动等多种宣传方式,要及时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抓好示范,提高宣传效果,消除政策盲点和认识误区,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政策的知晓度和满意度。
(二)依法依规经营,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各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定保险条款,严格依法依规经营,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理顺操作流程,最大程度地简化程序,为农户提供最优服务,综合费用率不得高于20%;按照公示要求,将惠农政策、承保及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在村(组)显著位置、村务公示栏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并留存影像照片备查,做到公开透明;强化风险管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承保保单相关信息包括承保、报案、理赔等应对政策性保险机构及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公开,接受监督检查和系统查询,提供农户保费缴纳清单及理赔信息清单,并及时上传湖北省农业保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承保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对投保品种因处于不同生长阶段需要观察确定最终损失结果的,应建立预赔付制度,待查勘后10日内先行预赔付,预赔付金额不低于预估损失的50%。
(三)明确职责分工,强化业务监管。财政部门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筹集、拨付、结算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和协助承保机构进行查勘定损,督促承保机构据实承保、及时足额理赔。协调乡镇职能部门做好农业保险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审核、查勘定损及理赔纠纷处理工作;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行为,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附件:3-1.小麦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县名单及各地费率执行标准
3-2.湖北省中央财政补贴型小麦完全成本保险条款
附件3-1
小麦完全成本保险试点县名单
及各地费率执行标准
序号 | 市州 | 县 | 费率 |
1 | 武汉市 | 江夏区 | 5% |
2 | 武汉市 | 黄陂区 | 5% |
3 | 武汉市 | 新洲区 | 5% |
4 | 黄石市 | 大冶市 | 5.5% |
5 | 黄石市 | 阳新县 | 5.5% |
6 | 十堰市 | 郧阳区 | 6% |
7 | 十堰市 | 竹山县 | 6% |
8 | 十堰市 | 竹溪县 | 6% |
9 | 宜昌市 | 夷陵区 | 5.5% |
10 | 宜昌市 | 枝江市 | 5.5% |
11 | 宜昌市 | 当阳市 | 6% |
12 | 襄阳市 | 襄州区 | 5% |
13 | 襄阳市 | 南漳县 | 5% |
14 | 襄阳市 | 谷城县 | 5% |
15 | 襄阳市 | 老河口市 | 5% |
16 | 襄阳市 | 枣阳市 | 5% |
17 | 襄阳市 | 宜城市 | 5% |
18 | 荆门市 | 京山市 | 5.5% |
19 | 荆门市 | 沙洋县 | 5% |
20 | 荆门市 | 钟祥市 | 5.5% |
21 | 孝感市 | 孝南区 | 6% |
22 | 孝感市 | 孝昌县 | 5% |
23 | 孝感市 | 大悟县 | 5% |
24 | 孝感市 | 云梦县 | 5% |
25 | 孝感市 | 应城市 | 5.5% |
26 | 孝感市 | 安陆市 | 6% |
27 | 孝感市 | 汉川市 | 5.5% |
28 | 荆州市 | 荆州区 | 5% |
29 | 荆州市 | 公安县 | 5.5% |
30 | 荆州市 | 监利市 | 5.5% |
31 | 荆州市 | 江陵县 | 5.5% |
32 | 荆州市 | 石首市 | 5.5% |
33 | 荆州市 | 洪湖市 | 5.5% |
34 | 荆州市 | 松滋市 | 5% |
35 | 黄冈市 | 红安县 | 5% |
36 | 黄冈市 | 罗田县 | 5.5% |
37 | 黄冈市 | 浠水县 | 5.5% |
38 | 黄冈市 | 蕲春县 | 5% |
39 | 黄冈市 | 黄梅县 | 5.5% |
40 | 黄冈市 | 麻城市 | 5% |
41 | 黄冈市 | 武穴市 | 5.5% |
42 | 咸宁市 | 咸安区 | 5% |
43 | 咸宁市 | 赤壁市 | 5.5% |
44 | 咸宁市 | 崇阳县 | 5.5% |
45 | 随州市 | 曾都区 | 5% |
46 | 随州市 | 随县 | 5% |
47 | 随州市 | 广水市 | 5% |
48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恩施市 | 6% |
49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利川市 | 6% |
50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咸丰县 | / |
51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建始县 | 6% |
52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巴东县 | 6% |
53 | 省直辖 | 仙桃市 | 5.5% |
54 | 省直辖 | 潜江市 | 5.5% |
55 | 省直辖 | 天门市 | 5.5% |
附件3-2
湖北省中央财政补贴型小麦完全成本
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标的”):
(一) 经过政府部门审定且适宜种植区域含投保所在地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 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 生长正常和管理正常。
第三条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旱灾、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高温热害、低温冷害、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
(二)火灾等意外事故;
(三)病虫草鼠害;
(四)野生动物毁损。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或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三)越区引进新品种,引进不合法的品种或没有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生产管理或管理措施失误;
(四)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田间管理的保险标的而产生的损失或费用;
(二)保险标的收割期间(符合第四条除外)及收割后的损失;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标的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小麦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种植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地膜成本、地租成本、人力成本等)确定,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标的齐苗时开始至成熟(收割)时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30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并经查勘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之日起10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可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不低于预估损的50%;待达成赔偿协议确定最终赔偿数额后,10日内再支付相应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五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九条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小麦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二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损失扩大或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损失扩大的部分以及无法核实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全部损失: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的,按全部损失计算赔付,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对应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受损面积
(二)部分损失: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但未达到80%(不含)的,按部分损失计算赔付。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对应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100%
注: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依据当地政府确定的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植株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根据当地小麦该品种或同类型品种近三年平均产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标的在发生损失后,保险人应对遭受损失的保险标的及时查勘,科学定损,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可确定损失率的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应的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为计算标准;无法确定损失率的待受损的保险标的达到成熟条件后,再次进行查勘确定最终损失,赔偿金额以保险标的最近一次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应的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为计算标准。
(三) 保险标的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保险标的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
苗期-拔节期 | 每亩保险金额×50% |
孕穗期-抽穗期 | 每亩保险金额×60% |
开花期-灌浆期 | 每亩保险金额×8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四)保险标的一次或多次受灾,每亩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单载明的每亩保险金额时,该受灾保险标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标的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标的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三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的规定。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四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以下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政府行蓄洪不属洪水责任。
(三)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的灾害。
(四)风灾:指6级(含)以上,即风速在10.8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五)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影响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损失的灾害。
(六)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植株体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植株死亡或部分死亡的灾害。
(七)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和绝收损失的灾害。
(八)高温热害:高温热害是指高温天气对农作物生长发育和产量所造成的伤害。一般是由于气温超过了农作物生长发育上限温度而造成的。按高温热害农业气象指标,日最高气温≥35℃或日平均气温≥30℃持续3-5天为轻度高温热害,6-9天为中度高温热害,9天以上为重度高温热害。
(九)低温冷害:农业气象灾害的一种,即作物在生长季节内,因温度降到生育所能忍受的底限以下而受害,造成农作物生理障碍,或结实器官受损,最终导致不能正常生长结实而减产的农业气象现象。小麦低温冷害,通常指小麦遭受生育最低临界温度以下的低温影响,从而导致小麦不能正常发育而减产。
(十)地震:是地壳快速释放能量过程中造成振动,期间会产生地震波的一种自然现象。
(十一)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二)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三)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十四)病虫草鼠害:大面积、集中连片发生的,并造成农作物严重损失的小麦常见病虫草鼠害,例如小麦赤霉病、小麦条锈病等,以农业主管部门或农业技术部门鉴定为准。
(十五)野生动物毁损:由于野生动物破坏,造成小麦集中连片受损的灾害。以农业主管部门或农业技术部门鉴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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