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305/2024-27487 | 发文日期 | 2024-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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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 号 | 鄂农办发〔2024〕56号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农业农村(农机、经管)局(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培育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指导意见》(农机发〔2023〕5号)精神,着力提升湖北省农机社会化服务和抗灾救灾能力,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请各市、县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本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7月5日
湖北省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9〕4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21〕19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培育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指导意见》(农办机〔2023〕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农机服务业态创新,着力培育一批区域性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充分发挥农机合作组织在农业生产和应急救灾中的主力军作用,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机械化作业保障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农机区域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根据机械化发展实际情况,依托有实力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服务联合体等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加快培育一批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计划2024-2026年重点打造100个省级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在全省范围内培育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指挥高效,主导产业各环节机械化全覆盖、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区域各乡镇全覆盖的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网。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在正常生产时是农业生产的基干力量,在应急救灾时是抗灾救灾的主力军。
二、建设主体
省内有实力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服务联合体等农机作业服务组织等各类组织,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财务管理、成员管理、机具管理、岗位职责、档案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作业服务标准等规章制度健全,运行规范。
(二)应具备水稻(小麦、玉米)或油菜耕整地、机种、机防、机收、机烘、秸秆处理等全程机械化作业服务能力,其中开展水稻(小麦、玉米)生产机械化服务的,水稻(小麦、玉米)机耕、机收等环节年作业面积不少于15000亩、机种年作业面积不少于10000亩;开展油菜生产机械化服务的,油菜机耕、机收等环节年作业面积不少于10000亩、机种年作业面积不少于7000亩。除重点满足本区域农业生产服务外,必须协助推动解决不少于2个乡镇(街)土地托管服务及摞荒地开垦复种问题,全年以流转、托管、订单作业、代耕代种等方式解决撂荒地面积不低于2000亩。
(三)建立紧密的专业化合作机制,服务带动作用突出,直接或间接带动农户100户以上。
(四)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社会声誉良好,近三年未发生过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经济纠纷、服务质量投诉等情况,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入选全国、全省“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典型案例的优先推荐。
三、建设标准
省级区域性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应达到基础设施标准化、装备配置齐全化和跨区作业规范化的要求,其中农机具保有量原值400万元以上。
(一)基础设施完备。基础设施应包括农业机械库棚、维修车间、培训设施、信息装备、农资服务等。
1.农机库棚。符合当地农业用地政策,农机库棚建设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主体应为半封闭或全封闭库房,地面平整,采光、通风条件良好。农机具分类分区域存放。机库外场设有农机具清洗场及清洗设备。
2.维修车间。维修车间(含配件库)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建有与其农机保有量、农机作业规模和维修工艺要求相适应的维修间和配件库,配备农机维修专业人员及必要的维修工具,可从事常用农业机械的修理、一般故障排除及整机维护保养等服务。
3.培训设施。建有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培训教室和操作技能训练场地。培训教室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配备桌椅、电脑、投影仪(电子屏幕)等教学设备,有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生产指导、技术咨询、科普宣传,能够面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等实用培训,操作技能培训场地地面坚实、平整,可与其他场地共用。
4.信息装备。中心应配有电脑、投影仪(电子屏幕)等信息化设备并接入互联网;拖拉机、种植机械、收获机械等主要农机具安装信息化监测终端,通过湖北省北斗农机信息化智能管理系统,能对机具作业情况和作业面积进行统计。
5.农资配套服务。配备农资服务区或经销店面,常备当地所需的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并具备及时为当地农户统购农资服务的能力。
(二)装备配置齐全。配备与全程机械化作业服务能力相匹配的高性能农机具不少于30台(套)。
1.动力及配套机械:配备大中型拖拉机类不少于10台(套),并配置相应的旋耕机、犁、耙、开沟机等机具。
2.种植机械:开展水稻生产机械化服务的,配备高速插秧机、有序抛秧机等高性能种植机械不少于6台(套)。开展油菜生产机械化服务的,配备油菜精量播种机、高速移栽机等高性能种植机械不少于6台(套)。
3.收获机械:配备联合收割机不少于10台。
4.烘干设备:应配备的烘干设备总吨位不少于60吨。
5.水稻育秧中心:开展水稻生产机械化服务的,需配备水稻机械化育秧中心。
6.应急救灾机具:满足应急救灾需要,需配备履带式收获机、烘干机、农用水泵、喷灌机等“平急两用”的应急救灾机具,提高机具保障能力。
(三)跨区作业规范。具备一支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跨区作业队伍,既能服务周边农户,又能组织农机手开展跨区机械化作业服务。
四、申报程序
省级区域性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采取先建设后评审再支持的方式进行,按“县级初审、市级复核、省级评审”程序审核认定。
(一)提出申请。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区域性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申报通知,参加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遴选的单位自主申请,与所在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联系,填写湖北省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遴选申报书(见附件)。
(二)县级初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人员按建设标准要求,对申报主体进行材料评审、现场查验和综合评定,初步确定建设的实施主体并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申报书连同申报材料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市级复核。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进行复核,提出相关意见,汇总报省农业农村厅审定。
(四)省级评审。省农业农村厅收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上报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和实施主体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合格的区域性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由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复核审定,符合条件的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在湖北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五)认定发布。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农业农村厅认定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名单,并予以正式发布。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要将农垦农机服务中心培育和农机社会化服务工作纳入当地农业农村工作总体部署,统筹安排、统一布局。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动员有能力的农机合作社、农垦企业等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建设,切实发挥农机主力军作用。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合作,汇聚各方政策资源和工作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因地制宜确定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培育对象,科学规划布局,遴选认定一批、提升发展一批,推动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培育工作落实落地。在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认定的基础上,按照平战结合、自愿申报、能力优先的原则,同步培育一批区域农业应急救灾中心。支持各地依托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区域农业应急救灾中心,因地制宜组建一批农机应急作业服务队伍,壮大应急救灾力量。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利用强农惠农政策项目,积极统筹涉农资金,加强政策倾斜和资金项目安排,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域农机服务中心通过优先承担农业防灾减灾、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粮油单产提升、绿色高产创建、统防统治等各类涉农项目,不断提升经营能力和水平。加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农机手、维修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培育力度,育优育强农机人才,全面提升区域农机服务中心队伍素质能力。鼓励各地区根据工作实际,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培育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做好社会化服务。省级区域性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建成后,要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模式,积极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并做好引导示范、培训宣传等工作。同时,应积极参与应急救灾等活动,在遭遇突发异常气候、特殊事件时,自愿服从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调度,积极开展救灾农机具检修和干旱抢浇、农田积水抢排、强降水来临前抢收、倒伏作物机收、湿粮抢烘、灾后补种等农机救灾作业。
(四)运行机制规范。加强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指导其建立市场化运营可持续、农民得实惠的长效运行机制和民主决策、财务管理、生产管理、收益分配、教育培训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制定全过程的作业服务技术规范和收费标准,塑造农机服务品牌。鼓励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大力开展农业生产托管、跨区作业等多种服务模式,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附件:湖北省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遴选申报书
附件
湖北省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
遴 选 申 报 书
申报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申报单位地址:
推荐单位:
(加盖公章)
填报日期: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x年x月
填 报 说 明
申报书是省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培育工作组织实施的重要依据。请按本说明要求规范详细填写。
一、请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协助申报单位实事求是认真完成表格填写工作,填写内容需A4纸打印,不得手写,特殊注明处除外。
二、申报单位地址要求填写到县、乡(镇、街道)、村。
三、申报书需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一、单位基本情况
申报单位名称 | |||
申报单位地址 | |||
法人代表 (理事长) | 注册时间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主要种植 作物 | |||
现有农机装备数量(台) | 农机装备原值 (万元) | ||
场院占地面积 (平方米) | 现有机库面积 (平方米) | ||
维修间面积(平方米) | 近三年年均农机社会化服务面积(亩次) | ||
主要机械化 作业环节 | □耕□种□植保□收获□烘干□农产品初加工 □其他 | ||
是否有新购置农机装备和建设机具库(维修间)意愿(如有,给出计划投资规模) | 万元 |
备注:农机社会化服务面积为各作业环节累计亩次。
二、现有农机装备情况
表(一)
机具品目/名称 | 产品厂家品牌、型号 | 数量(台) | 购置时间 |
备注:以上表格不够,请自行添加,机具品目/名称的填写方式可以参考表(二)。
表(二)
机具范围 | 机具种类 | 机具品目/名称 | 机具主要性能指标/应用场景 |
抗灾救灾装备 | 应急作业机具 | 履带式拖拉机 | / |
大马力轮式拖拉机、动力换挡拖拉机 | 100马力及以上 | ||
履带式玉米收获机 | / | ||
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 / | ||
深松机、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秸秆还田联合整地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犁(液压翻转犁)、旋耕机、筑埂机、耙(圆盘耙、驱动耙)、喷灌机、喷雾机、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青(黄)饲料收获机、搂草机 | / | ||
移动式烘干机 | 可移动,可实现田间转场 | ||
农田应急作业装备
| 水泵及其配件管件 | 战时用于农田排涝,由拖拉机提供动力 | |
装载机、挖掘机、叉车、翻斗车、 水罐车、移动泵车 | 战时用于农田抢险等作业环节 | ||
农用运输车、车厢、皮带输送机、 发电机、应急照明灯等 | 战时用于粮食抢收、农田抢险、农田修复等作业环节 | ||
农机远程 电子监测终端 | 农机作业监测终端 | / |
三、单位简介
申报单位的经营情况、新技术新装备示范推广应用情况、农机社会化服务以及应急防灾救灾开展情况等。(要求语言精练、内容真实,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一、基本经营情况(400字) 二、新技术新装备示范推广应用情况(800字) 三、农机社会化服务以及应急防灾救灾开展情况(800字) |
四、申报材料
参加遴选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近三年财务报表、固定资产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异常名录网络截图,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红色公章。
二、服务组织场院外景、办公场所、机库棚(维修间)、机具、法人工作照片,以上用A4纸彩色打印并加盖单位红色公章。
三、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证明:提供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签订的规范合同或能证明提供服务的明细表,合同和明细表要体现服务内容、面积,并有相关人员签字;合同与实际作业不符的,允许动态调整,以实际为准,并作以情况说明(需签字盖章)。
五、审核意见
1.申报单位: 法人(签字):公章:年月日 |
2.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意见: 审核人(签字):公章:年月日 |
3.市农业农村局复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公章:年月日 |
备注:审核意见各栏需明确签署“同意”字样并由审核人签字。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