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生猪养殖扩能增量综合奖补申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305/2024-34242 | 发文日期 | 2024-09-11 |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 | 文 号 | 〔2024〕1677号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市、州、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中心),财政局: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推进生猪等养殖业稳增长促增收十条措施的通知》(鄂农发〔2023〕17号)要求,现就开展生猪养殖扩能增量综合奖补申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奖补对象及标准
对全省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平台登记备案、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成投产的规模猪场(投产时间以首次出具的产地检疫证明为准),2023年累计出栏商品肥猪1万头以上(含1万头)的单体规模猪场给予奖励,每场奖励100万元。列入统计范围的商品肥猪需具备动物产地检疫B证,且用途为屠宰,并进入省内定点屠宰场。
二、申报条件
申报生猪养殖扩能增量综合奖补的规模猪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备案,取得备案代码;备案信息中该猪场设计年出栏规模≥1万头。
(二)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养殖场用地备案(批复)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新建项目环评(报告书)批复、办理排污许可证或取得排污登记回执,通过环保自主竣工验收并备案。
(三)应为2022年-2023年新建成投产的规模猪场(非改扩建),该猪场首次出具的产地检疫证明时间应在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四)该场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出具的产地检疫证明(屠宰用途)B证商品猪数量≥1万头并落地核销。
(五)申请的规模猪场未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问题已整改到位并销号。
三、申报及资金拨付流程
(一)组织申报。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规模猪场申报。申报的规模猪场应对照申报基础条件,向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签署承诺函(附件1)。
(二)审核复核。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财政部门对规模猪场申报生猪养殖扩能增量综合奖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确认后,于9月20日前以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正式文件(包括证明材料扫描件,附件2)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无误后,于9月30日将正式文件及证明材料联合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三)资金下达。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合规性审核,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后将生猪养殖扩能增量综合奖补下达到县(市、区)。县(市、区)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到相关经营主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按时按要求完成生猪养殖扩能增量综合奖补申报、审核工作。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地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对不符合奖补要求的规模猪场要坚决剔除。
(三)严肃纪律要求。对发现规模猪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地对在奖补资金申请过程中帮助规模猪场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程序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4年9月11日
附件1
生猪扩能增量综合奖补项目承诺函
我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所提供的生猪扩能增量综合奖补材料符合项目申报条件,材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若有虚假申报,愿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经营主体(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证明材料清单及说明
1.生猪扩能增量综合奖补项目承诺函
2.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公章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明申报生猪扩能增量综合奖补项目;身份证上姓名应与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姓名一致)
4.在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平台备案代码(备案规模设计年出栏≥1万头)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
6.养殖场用地备案(批复)手续(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
7.养殖场环评报告书批复复印件(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
8.养殖场排污许可证或取得排污登记回执(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
9.养殖场环保自主竣工验收及备案证明材料(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截图内容至少包括企业基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不应用企业征信报告代替)
11.养殖场首次出具的产地检疫证明(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确定为首次出具的产地检疫证明后加盖公章)
12.养殖场2023年产地检疫证明(屠宰用途)B证
13.养殖场2023年产地检疫证明(屠宰用途)B证审核汇总表(附件3)
附件3
申报生猪扩能增量综合奖补项目
养殖场2023年产地检疫证明(屠宰用途)
B证审核汇总表
货主(养殖场)名称:
序号 | 检疫日期 ( 月 日) | 检疫证号 | 动物种类 | 数量(头) | 起运地点 | 达到地点 | 产地检疫证明是否落地核销 |
1 | |||||||
2 | |||||||
3 | |||||||
4 | |||||||
数量合计: 头 |
县农业农村局(盖章) 市农业农村局(盖章)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