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相关船舶管理和规范处置的意见
索 引 号 | 011043305/2021-39997 | 发文日期 | 2020-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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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文 号 | 鄂禁捕组办发〔2020〕2号 |
分 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市、州、县(市、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为切实推进我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全面落实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专班《关于开展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相关船舶全面排查和规范处置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关于加强生产生活交通船舶规范处置工作的部署要求,全省各地要高度重视生产生活交通船舶的监管与处置工作,统筹谋划,系统部署,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整治,最大限度消除非法捕捞风险隐患。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
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清醒认识相关船舶对禁捕退捕的危害和影响,切实增强全面规范处置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在全面完成建档立卡渔船退捕基础上,摸清我省禁捕退捕水域相关船舶现状,按照“统一回收一批、标识管理一批、打击销毁一批”的工作原则,实现最大限度消除非法捕捞风险隐患的工作目标。
二、明确范围
长江、汉江湖北段干流,83个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经省里批准实施禁捕的水域范围内,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生产生活交通等用途的乡镇船舶、以及各类特定功能船舶(护渔船、科研监测船、打捞船、防汛船、农家乐游船等)。
三、明确分工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以及《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鄂编发〔2005〕27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对全省禁捕退捕水域相关船舶的管理分工具体如下。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支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海事)部门负责交通运输船舶、乡镇船舶的管理;依法查处一般“三无”船舶(非涉渔船舶)。
农业农村(渔政)部门负责护渔船、渔业资源科研监测船等船舶的规范化管理。依法查处“三无”船舶和生产生活交通船舶的非法捕捞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买卖使用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等治安案件,配合农业农村(渔政)、交通(海事)等部门依法打击相关船舶非法捕捞作业、违法载客行为。
其他特定功能船舶依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实施规范性管理。
当地政府对相关船舶和船舶市场主体管理已有明确分工的,从其分工安排。
四、规范处置
(一)规范管理生产生活交通等用途的乡镇船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导辖区乡(镇)政府落实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登记备案,统一发放船舶登记牌号,统一标识,统一集中停靠,并签订不得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承诺书。
(二)加强特定功能船舶的管理。对护渔船、科研监测船、打捞船、防汛船、农家乐游船等特定功能船舶,要督导相关职能部门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签订不得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承诺书。
(三)严厉打击取缔“三无”船舶。对驾驶“三无”船舶从事非法捕捞活动的,要依照《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 号)的有关要求,对船舶一律予以收缴取缔,原则上采取拆解的方式进行处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禁捕退捕专班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牵头做好船舶摸排、规范处置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统筹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农业农村(渔政)、交通(海事)、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基层政府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具体实施。
(二)广泛开展宣传。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规范生产生活交通船舶管理对禁捕退捕工作的重要意义,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平台进行广泛宣传,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的理解支持,为船舶排查和规范处置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摸清底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各类船舶的全面排查,准确掌握各类船舶的分布、数量、所有人及船舶证件情况,对船舶用途要仔细甄别和分类登记,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一船一档”要求,建立相关船舶台账(包括船东、船籍港、船长、功率、用途等)。各地相关部门务必于11月15日前完成相关船舶的排查工作。
(四)严格处置制度。相关部门要协同合作,制定和完善各类船舶的认定标准、处置流程,确保船舶的认定和处置有据可依、程序合法、公平透明。严禁随意认定和处置相关船舶,尤其要严控“三无”船舶重新流入社会,严控“三无”船舶转为合法生产生活自用、运输等船舶。各地相关部门务必于12月15日前完成相关船舶的规范处置工作。
(五)维护社会稳定。各类有关船舶的清理和规范处置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地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同时,要完善和落实保障措施,做好处置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及时疏导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代章)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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