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和粮食产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索 引 号 | 011043305/2023-28526 | 发文日期 | 202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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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厅农田建设管理处 | 文 号 | 鄂农发〔2022〕19号 |
分 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市、州、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拓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内涵,增加耕地面积和粮食产能,拓宽高标准农田投入渠道,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效益,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和粮食安全系列论述为指导,紧紧围绕乡村振兴、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推动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积极探索完善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和粮食产能指标所得收益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工作机制,在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内,开展新增耕地、旱地改造为水田和提质改造新增粮食产能等工作,进一步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提升建设质量,为粮食安全和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规划先行。依据不同地区农田自然资源禀赋、农业生产特征及主要障碍因素,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与重点,将新增耕地和粮食产能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及项目设计。
(二)突出重点,确保产能。重点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采取相应的建设方式和工程措施,补齐农田基础设施短板,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三)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企业等各类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农田投资建设标准。
(四)齐抓共管,收益共享。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将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和粮食产能指标转化为现实收益,统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保护。按照“谁投入、谁产出、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合理利益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各方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积极性。
三、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重视项目前期工作。严格开展新增耕地和粮食产能的选址论证工作,合理确定新增耕地来源。新增耕地必须是“三调”及最新的年度变更调查数据确认的适宜开发的非耕地地类;旱改水的旱地和水浇地,必须是“三调”及最新的年度变更调查数据确认的旱地和水浇地。在项目规划和项目储备入库阶段,将新增耕地和粮食产能潜力大的项目优先入库,并在项目立项阶段优先立项。项目设计时要有针对性地安排工程措施,确保新增耕地、改造水田符合现行政策要求,确保补充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二)科学谋划项目布局。依据耕地等别和等级现状图,开展耕地质量调查,找准潜力区域,积极推动高标准农田项目向新增耕地和粮食产能潜力区布局,确保增加有效新增耕地和粮食产能指标。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实施升级提质改造时,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充分挖掘新增耕地和粮食产能指标。
(三)优化项目区建设内容。根据现代农业生产需要,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要求,优化项目区空间布局,消减功能重复田间路、拆除废弃建筑物、归并田坎、整治废沟呆塘。开展土地平整,科学划分条田和格田,推行“小田并大田”、“宜机化”改造等建设。大力实施节水灌溉和科学节地措施,因地制宜采取管道输水灌溉、微喷灌等措施提高灌溉率,减少传统渠道等农业基础设施对耕地的占用。加强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建设,通过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肥等手段,提升耕地质量。
(四)开展可恢复地类和撂荒地整治。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及“三调”数据,对标注为“即可恢复”或“工程恢复”属性地类以及撂荒地,凡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条件的,按照有关程序,可准予立项建设高标准农田,并通过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综合措施增加耕地面积和粮食产能。对涉及地类(或权属界线)变化调整的,应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完成地类变更调查工作。
(五)重点抓好新增耕地和粮食产能申报认定、调剂交易和收益分配兑现。在项目立项和建成验收前,查清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耕地质量等别、等级,收集两次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数据及项目竣工报告、项目区建设范围和新增耕地及改造水田位置坐标等资料。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的规定,联合开展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等三类指标的核定工作。按照“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省级复核”的程序,逐级把关,严格核定。填写核定工作表,形成高标准农田项目新增耕地核定结果单,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完成项目备案和新增耕地指标入库,并将新增耕地图斑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及时进行地类变更。对于高标准农田项目产生的新增耕地和粮食产能,在满足本区域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情况下,节余指标可以优先在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也可以在省域内进行有偿调剂使用,指标收益按规定继续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保护。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在财政资金引领下,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获得合理收益。
四、有关要求
各级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部门一是要加强对高标准农田新增耕地和粮食产能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土资发〔2018〕31号的要求分工负责,强化协作,落实共同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二是密切配合,建立常态化工作协商、资源信息共享机制;三是精准把握政策,优化工作流程,把握好新增耕地和粮食产能的申报认定、调剂交易和收益兑现等环节工作,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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