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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湖北省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2-12-01 11:34 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农业农村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制定了《湖北省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起草背景

农业农村领域存在着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有毒有害食用农产品,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等涉嫌犯罪行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是严厉打击农业农村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迫切要求和重要手段,事关依法行政,事关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保障农民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可以借助公安机关强有力的侦查手段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及早抓获违法行为人,从源头彻查和打击违法行为。

近年来,我省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力打击了农业农村领域违法行为,取得了明显的遏制效果和威慑作用。但是,仍有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问题,建立和健全我省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十分必要。

    二、起草经过

一是拟定初稿。《实施办法》拟与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行文发布。省执法局组成专班负责《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在近半年撰写初稿过程中,多次邀请上述机关的专家进行会商,取得了他们的大力支持,吸纳了很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这样既提高了初稿的质量,也为后续工作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二是拟定征求意见稿。初稿形成后,在厅内充分征求了法规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等厅内相关处室、单位的意见。同时,向市州县农业农村局及其执法机构广泛征求意见。对初稿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呈分管厅长审定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以厅公函形式正式征求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

三是形成最终稿。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共提出16条书面修改意见,经沟通协商,全部采纳。修改完善后,经厅党组会专题审议通过,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最终联合上述3家单位以鄂农发文形式下发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七章,共五十二条。

第一章说明了《行刑衔接实施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界定了适用案件范围和相关案件管辖权限。

第二、三章明确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具体流程,以及公安机关审查、受理以及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明确了涉案物品检验、认定与处置的相关要求。

第五、六章围绕协作配合、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作出具体要求。

第七章为附则,明确了《实施办法》的生效时间及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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