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开展“雨露计划+”行动实施方案》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就业优先导向,以“雨露计划”为基础,借助学校、企业、帮扶县等多方力量,创新开展“雨露计划+”行动,通过校企合作、定向招聘、定向培训、定向就业,进一步提升脱贫人口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力,增强就业稳定性,促进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特印发《创新开展“雨露计划+”行动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3号)
3.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乡振司发〔2022〕6号)
4.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5号)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目标
通过实施“雨露计划+”行动,组织引导脱贫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畅通雨露计划毕业生从“校门”到“厂门”的绿色通道,提升就业率;组织引导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意愿的脱贫人口接受雨露计划中短期技能培训,促进就业供需精准匹配,提升就业技能和就业稳定性。
(二)实施方式
一是开展“雨露计划+区域协作”行动。用好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帮扶工作机制,强化区域劳务协作,依托雨露计划平台,定向开展脱贫人口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鼓励企业定向吸纳就业,提升脱贫人口劳务输出规模化、组织化程度。帮扶地区要主动对接辖区内企业,摸排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和岗位要求并及时反馈受帮扶地区;受帮扶地区要根据帮扶地区企业用工需求和岗位要求,指导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等有针对性地开设培训课程,动员有培训意愿的脱贫人口接受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实现培训培养与企业岗位需求有效衔接,帮助有就业意愿的脱贫人口尽快上岗就业。结对双方要签订劳务协议,常态化开展专场招聘,定向招录受帮扶地区雨露计划毕业生、脱贫人口。输出地要加强输出管理服务,输入地要努力将脱贫人口稳在企业,稳在岗位。
二是开展“雨露计划+市场主体”行动。以服务县域经济发展、促进脱贫人口就地就近就业为目的,结合当前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主动挖掘本地市场主体急需紧缺用工需求,引导脱贫人口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全面提升脱贫人口技能水平,并按规定落实雨露计划等相关培训补贴政策,做到“愿培尽培、应补尽补”。加强培训后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提升劳务输出精准性、适用性。用好定点帮扶、“万企兴万村”等平台,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依托乡村特色优势资源,发展壮大乡村特色产业,开发适合雨露计划毕业生、脱贫人口的就业岗位,提升就业精准性、适用性。动员企业深入学校开展校园招聘、专场招聘等校企对接活动,畅通雨露计划毕业生就业渠道。
三是开展“雨露计划+劳务品牌”行动。结合资源禀赋、文化特色、产业基础等优势,培育、创建、发展有特色、有口碑、有规模的劳务品牌,强化政策支持,借助雨露计划平台,鼓励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设相关专业专班,引导脱贫人口接受劳务品牌相关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多种形式开展劳务品牌从业人员就业推荐活动,发展壮大本地劳务品牌,借助品牌效应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高劳务输出质量,促进稳岗就业增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要依托劳务品牌人力资源禀赋和特色产业优势,积极创建劳务品牌返乡创业园、孵化基地,为有返乡创业计划的雨露计划毕业生、脱贫人口提供创业服务。
(三)落实政策
一是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接受雨露计划职业教育的脱贫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按照《关于做好过渡期内雨露计划工作的通知》要求,给予相应补助,做到应补尽补。教育、人社部门分别按规定落实好学费减免、助学金等政策。对接受雨露计划中短期技能培训并取得“两证”(培训结业证和经相关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考试合格发放的证书)的脱贫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参照《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鄂人社发〔2022〕64号)相关补贴标准落实培训补贴,原则上不得高于一般工种的两倍。
二是落实主体奖补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落实好稳岗返还政策,助力企业纾困稳岗。对参与就业帮扶、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企业,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帮扶基地奖补等政策。
三是落实品牌奖补政策。根据带动就业人数、技能产品特色和市场知名度等,建立全省重点劳务品牌资源库。对全省重点劳务品牌资源库中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劳务品牌的,对相应创建地按规定给予建设奖补。认定一批省级劳务品牌领军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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