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禁捕水域休闲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禁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4〕5号)等规章及文件最新要求,结合当监管实际,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一)收集整理资料。2025年2月,启动《办法》起草工作,收集、梳理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沿江省市垂钓管理办法等资料。
(二)开展实地调研。2025年3月,赴荆州、宜昌等地开展专题调研,听取地方意见建议。
(三)起草文件初稿。2025年4月中旬,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经内部商讨并征询重点市州渔政执法专家、一线执法人员意见建议形成《办法》初稿。
(四)内部征求意见。2025年4月下旬,征求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林业局等部门,以及17个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意见建议,综合后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五)组织专家论证。2025年6月上旬,组织省司法厅、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5位专家审查论证,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
(六)征集公众意见。2025年7月30日,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七)风险专题评估。2025年11月,分别邀请市州农业综合执法部门、禁捕退捕工作专班、垂钓协会、街道社区、基层护渔员代表,以及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信访局、省网信办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两次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送审稿经省农业农村厅党组集体审议通过。《办法》共十九条,主要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第1-4条。分别明确制定依据与目的、适用范围、禁捕水域与休闲垂钓概念、部门职责分工。其中,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捕水域休闲垂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管理责任。
第二部分:第5-8条。分别提出管理制度建立要求、禁钓区空间划定条件、禁钓期设置原则、钓获物管控要求(品种规格清单管理、总量控制)等。
第三部分:第9-10条。明确对垂钓行为的要求,包括垂钓人员、垂钓方式方法两个方面,其中禁止使用的垂钓工具和方式方法包括六种情形。
第四部分:第11-15条。明确相关团体和个人、部门在垂钓行为上的管理责任、引导责任及工作举措,包括行业协会如何发挥引领责任,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如何做好分流引导、如何做好管理制度告知告示,垂钓活动(赛事)如何筹划与举办,单位和个人举报权保障等。
第五部分:第16-17条。明确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主要包括四类违法行为,一是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二是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垂钓的,三是钓获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且拒不放回原水体的,四是收购、销售垂钓钓获物及其制品的,分别列出对应的处罚依据。
第六部分:第18-19条。主要是附则。《办法》有效期为2年,2021年印发的《关于加强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同步废止。
四、重要事项说明
(一)关于“多”的定量问题。鉴于各地对“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中的“多”的执法标准不一,参考安徽、重庆、江西、湖南、四川等周边兄弟省市垂钓管理依据,对“多”的量化统一采用的三个及以上的方式,在《办法》第十条中予以备注。具体管理实务中继续提倡推广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钓法。
(二)关于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式方法。《办法》第十条列出了禁止使用的六个类型的工具和方式方法,主要来自《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禁捕的决定》作出的禁止性规定、《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4〕5号)明确的禁用渔(钓)具和禁用方法,以及地方反映强烈的方式方法(利用螺贝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钓饵、窝料)。这些工具和方式方法,与休闲垂钓的初衷相违背,成为潜在的生产性捕捞手段,因此单独列举禁止使用。
(三)关于禁钓区、禁钓期、钓获物品种等控制性要求。鉴于各地水域情况、岸线情况、资源情况、垂钓群体规模、钓具钓法等各有差异,《办法》第十三条中仅做原则性要求,由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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