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发展中心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健全动物防疫体系、优化防疫资金使用配置、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中心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背景依据
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4〕25号)、《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鄂财农发〔2024〕6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际制定。
二、出台目的与目标任务
出台目的:一是优化无害化处理补助结构,提高农业防灾减灾资金使用效率;二是强化全过程监管,防范虚报冒领等风险;三是严控无害化处理产物流向,杜绝非法利用;四是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目标任务: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力争实现以下目标:补助标准科学分类;全面推行“五单两账”管理制度;信息化监管覆盖所有规模化养殖场和无害化处理企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产物流向实现全程可追溯;市县属地责任和部门协同机制更加健全。
三、涉及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全省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农业(畜牧)发展(服务、推广)中心及相关无害化处理主体,包括: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企业、屠宰厂(场)、畜禽保险机构、相关监管部门。
四、起草过程
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中心启动《通知》起草工作。在全面梳理我省无害化处理体系运行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深入调研部分市县无害化处理成本、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广泛听取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企业、基层管理部门意见。书面征求各市(州)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和相关专家意见建议,经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多次修改完善,最终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中心联合印发。
五、主要内容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从标准制定、监管执法、产物流向、压实责任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应措施。
一是明确分类补助标准。拟对全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采取病死猪大小因素分类确定补助标准。目前,我省现行标准为每收集处理一头病死猪(不分大小,不包含死胎、木乃伊胎等非养殖环节产物)给予80元补助。《通知》中分类确定的补助标准为:无害化处理病死猪体长(指猪鼻端到尾根端的垂直长度,下同)大于50cm(含)的,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70元/头(恩施州按80元/头)给予补助;病死猪体长小于50cm的,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55元/头给予补助;死胎、木乃伊胎等不纳入中央和省级补助范围,死胎、木乃伊胎等认定标准由各市(州)自行制定。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从严核查无害化处理的真实性,规范“五单两账”的信息化管理;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管,严查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严打随意抛弃、买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
三是严控产物流向。明确无害化处理主体要对处理产物建立健全的追溯管理制度,按要求记录和存档处理产物相关资料。加强无害化处理、产物流向等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是落实监管责任。强化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管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养殖场户委托处理病死畜禽(包括未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病死畜禽)付费机制,将牛羊禽等其他畜种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
六、执行标准
体长测量标准:病死猪体长指自猪鼻端到尾根端的垂直长度,测量时保持猪头和躯体自然伸直。
分类拍照标准:使用湖北省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认定专用尺(规格:50cm)作为参照物,对明显小于50cm和大于等于50cm的病死猪分别统一排列摆放,每排摆放不超过20头,分别拍照。
耳标要求:病死猪须佩戴耳标于左耳中部;无耳标的不予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
AI测长标准:对50cm长度有争议的病死猪,须逐头进行AI测长并识别耳标号码,按收集APP提示操作,系统自动测量实际长度。
数据报送标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收集单做到“单单审、头头审”,市级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抽查和审核,汇总审核后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无害化处理数据书面报省农业发展中心,省级适时组织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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