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2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典型案例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1043305/2026-28376 | 发文日期 | 2026-09-14 |
|---|---|---|---|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文 号 | 鄂农办函[2026]66号 |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2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按照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合格证监管执法工作的统一部署,全省农业农村与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同,坚持“管源头、控流通、查案件”并举,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推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落实取得阶段性成效。为强化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选取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分批次予以公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互学互鉴,持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确保合格证制度全面落地、取得实效。
附件:湖北省202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典型案例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6年9月14日
附件
湖北省202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典型案例
一、恩施市张某收购的农产品分装后销售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6年6月29日,恩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张某收购土豆并进行分装销售的行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依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对收购的土豆进行分装后销售,仍未按要求开具合格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二百元。
二、鄂州梁子湖区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6年7月7日,农业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按规范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遂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26年7月16日前整改到位。2026年7月31日复查发现,该合作社于2026年5月12日、6月2日、6月28日销售丝瓜(分别为30千克、30千克、20千克),对应三张合格证均存在内容缺失问题:5月12日合格证未填写联系方式,6月2日及6月28日合格证未标注产地,合格证要素不全,且未按期限完成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以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301第1项、序号305第1项的规定,适用当场处罚程序。2026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种植基地作出处罚决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百五十元,限十五日内缴纳。执法全过程实行亮证执法并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当事人当场签收执法文书,按期足额缴纳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三、荆州市松滋市某畜禽养殖场办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6年4月1日,荆州市松滋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对外销售鸡蛋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6年6月22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自2026年4月1日至检查当日,仅开具2份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未按要求落实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规模化生产农户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的规定。依据《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生产农户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逾期不改正,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不规范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执法机关作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2026年7月10日,当事人主动缴纳罚款并立即进行整改。
四、宜昌市秭归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6年5月6日,有消费者投诉反映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店铺销售的秭归伦晚脐橙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经秭归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核查,投诉情况属实。2026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6年5月2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核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并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2026年版)》序号305的规定,秭归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6月2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七百五十元。2026年6月11日,当事人缴纳罚款,并按规定开具了承诺达标合格证。
五、武汉市黄陂区某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6年5月26日,武汉市黄陂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某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少开漏开不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2026年5月28日,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对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通过询问,当事人承认了在2026年1月到5月期间有少开漏开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2026年版》第301项的通知:“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不规范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元。
六、宜昌市兴山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宜昌市兴山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从今年2月起,共出售屠宰用途商品猪7批次,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5月12日,兴山县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5月31日,当事人出售屠宰用途商品猪6头,仍然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301:“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未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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