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帮扶车间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1043305/2026-34628 | 发文日期 | 2026-11-02 |
|---|---|---|---|
| 发布机构 | 省农业农村厅 | 文 号 | 鄂农发〔2026〕82号 |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为进一步提升就业帮扶车间(以下简称车间)功能、发挥稳岗就业的载体作用,促进重点帮扶群体(含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易地搬迁劳动力,下同)就近就地就业,牢牢守住不因失业而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一开展车间摸底排查
(一)摸清车间底数。对照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网系统”)车间信息,逐一核查县域内已认定车间名称、经营属性、地址等基本信息,重点排查是否存在空壳车间、挂牌不运营、虚报数量等问题,真实掌握车间分布区域、建设状态,确保车间情况“账实相符”、线上线下相一致。
(二)核实带动情况。认真核查车间吸纳重点帮扶群体就业人数或占比情况,车间工资发放情况和车间奖补政策的落实情况,做到人数实、工资实、奖补实,真实掌握车间带动状况。
(三)核查运行状况。全面排查车间日常生产运营情况,重点核查订单是否稳定、厂房设备是否正常使用,是否存在受市场环境影响订单大幅减少、停产超过3个月、车间营业执照已注销或吊销等问题。
(四)建立工作档案。根据摸排情况,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车间管理汇总台账,落实“一车间一档案”,做到车间基本情况清、运营状态清、吸纳就业清、工资发放清、奖补落实清。
二、分类推进车间提质增效
结合车间摸排状况,分类推进车间发展壮大一批、清理退出一批,同步开展新增认定一批,确保车间盘活利用、健康发展。
(一)发展壮大一批。对吸纳重点帮扶群体超过50人(含)或占比超过30%、融入当地帮扶主导产业、运营规范、带动重点帮扶群体就业稳定的车间,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支持,发挥车间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可持续发展。
(二)清理退出一批。对连续停止生产经营超过3个月,经帮扶后仍无法恢复生产经营的;吸纳重点帮扶群体人数持续6个月以上低于认定标准的;车间营业执照已注销或吊销的,取消其认定和享受支持政策的资格。其中,对企业或个人投资项目所认定的车间,由市场经营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完成资产处置;对由各类财政帮扶资金投入项目所认定的车间,严格按照《湖北省帮扶项目资产管理指引(试行)》进行处置,确保国有和集体资产不流失,处置收益主要用于常态化帮扶。
(三)新增认定一批。以就业需求、产业发展为导向,引导地方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吸纳重点帮扶群体就近就地就业。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按照车间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引导有意愿且符合标准的市场经营主体自主申报车间。对使用常态化帮扶资金建设形成的车间,资产应按要求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纳入帮扶资金项目资产一体化管理子系统和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监管。
三、切实规范车间日常管理
(一)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完善车间动态调整机制,按照“稳定总量、提升质量、有进有出、动态调整”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车间开展审核认定、录入国网系统并加挂标识;对不符合条件的车间,及时按程序清理退出、注销备案并摘除标识。车间认定按照主体申报、乡镇(街道)初审、县级复核、公示公告、发文认定等程序进行(附件1)。
(二)开展跟踪联系。统筹镇、村人员力量,建立车间常态化联系服务制度,每个车间明确一名联系责任人,定期开展车间用工需求和重点帮扶群体就业状况摸排,动员有意愿的重点帮扶群体就近到车间就业,不参与、干预车间正常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
(三)保障规范用工。车间应及时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
四、强化车间政策支持
(一)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吸纳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车间,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做好重点帮扶群体技能培训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车间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联合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对车间新吸纳符合条件的重点帮扶群体,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结业考试合格的可给予车间岗前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依法依规落实好创业就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2027年12月31日前,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创办车间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依规按规定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27年12月31日前,企业形式的车间吸纳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继续帮扶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依规按规定限额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四)对车间实施阶梯式奖补。对上年度吸纳重点帮扶群体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车间,根据吸纳重点帮扶群体人数给予阶梯式奖补,所需资金从中央常态化帮扶资金中列支。其中,吸纳人数达到50人以上(含)的车间,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100人以上(含)的车间,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车间由下一档次晋升上一档次的,按差额补足奖励,不重复计算;因人数下降退出档次后再次达到的,不再奖励。
(五)落实车间就业稳岗补助。对上年度在同一车间连续就业满1年、月均工资性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重点帮扶群体,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发放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中央常态化帮扶资金中列支。
(六)支持返乡入乡创办车间。鼓励外出务工人员、楚商、乡村工匠、高校师生等返乡入乡创办车间,对符合条件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车间申报“荆楚归雁项目”,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七)引导车间融入帮扶主导产业。鼓励车间围绕当地帮扶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布局发展,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延伸产业链条。在涉农项目申报、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车间予以优先支持。将符合条件的车间经营管理者优先推荐参加乡村振兴“荆楚头雁”培育,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训范围,提升经营管理能力。
(八)盘活利用闲置资源。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优先选择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等人员活动密集场所周边新建车间;改建车间一般优先使用村集体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办公用房、废旧校舍、厂房等房产资源,盘活村集体闲置资产,降低车间建设成本。
(九)给予场地物流补贴与金融扶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车间场地改造、租赁、水电等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来料加工、产品运输(配送)等环节给予适当物流补贴。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按政策规定给予扶持,贷款额度最高500万元,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的50%贴息。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统筹安排。
(十)支持残疾人参与车间建设。鼓励残疾人创办车间或到车间就业,对残疾人创办的车间或吸纳残疾人就业的车间,各级残联按扶残助残政策规定予以叠加支持,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五、合力推进车间规范发展
各地要高度重视车间建设与管理,支持和鼓励车间健康发展,督促指导车间生产经营主体落实安全生产和环保监管责任,及时排查整治风险隐患。农业农村、财政、人社、残联、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密切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农业农村部门规范车间分类管理,依托国网系统做好车间信息动态更新,落实阶梯式奖补和稳岗补助发放;财政部门规范资金管理,确保相关奖补资金落实到位;人社部门做好用工服务、技能培训和劳动权益保障,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残联落实残疾人创办车间或到车间就业的相关政策;税务部门落实支持相关群体就业创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深入挖掘推广一批经验做法,选树一批先进示范车间,发布一批转型升级典型案例,持续提升车间吸纳重点帮扶群体就业的积极性主动性。
附件:1.就业帮扶车间认定标准及流程
2.就业帮扶车间申请认定表
3.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花名册
4.就业帮扶车间补贴资金申请表
5.补贴资金申报拨付程序
6.阶梯式奖补资金申请表
附件1
就业帮扶车间认定标准及流程
就业帮扶车间是指建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易地搬迁安置区,具备吸纳一定比例或数量的重点帮扶群体、带动就业增收的生产经营主体,且经县级认定并录入国网系统。
一、认定标准
就业帮扶车间要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一年以上;除管理、技术人员以外,吸纳重点帮扶群体占车间务工总人数30%以上,或不少于5人;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车间运行规范,安全生产、劳动纪律、车间管理等制度健全,不从事违法、污染环境以及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季节性强、人员流动大、难以稳定提供就业岗位的农产品加工、家庭小作坊等经营主体,原则上不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
二、认定程序
就业帮扶车间认定按照主体申报、乡镇(街道)初审、县级复核、公示公告、发文认定等程序进行。
1.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如实填报申请认定表,如实提供吸纳重点帮扶群体就业花名册、劳动合同(协议)、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并向所在乡镇(街道)政府提交认定申请。
2.乡镇初审。乡镇(街道)对申报主体的经济实力、经营状况、用工规模、劳动报酬发放、用工协议签订、吸纳重点帮扶群体就业等情况开展实地核查,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后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3.县级复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主体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等开展复核审查,对照认定条件综合研判,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4.公示公告。经复核通过,拟认定为县级就业帮扶车间的申报主体,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5.发文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发文予以认定,在国网系统进行标注,同时抄送本级人社部门,并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三、申报资料
1.生产经营主体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或土地使用复印件;
3.吸纳重点帮扶群体花名册;
4.《就业帮扶车间申请认定表》;
5.近3个月工资发放凭证;
6.厂房内、外景照片各1张,清晰显示车间名称和生产场景。
附件2
就业帮扶车间申请认定表(参考样表)
申报时间:
生产经营主体填写 | 生产经营主体名称 | (盖章) | ||||
营业执照编号 | 社会信用代码 | |||||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产权性质 | □自有 □租赁 □使用帮扶资金建设 □其他 | |||||
房产所有人(单位) | ||||||
建设地点 |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累计投资总额(万元) | |||||
生产经营项目 | 预计年产值(万元) | |||||
务工人数 | 吸纳重点帮扶群体人数 | |||||
乡镇(街道)审批意见 |
审批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审批意见 |
审批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3
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花名册(参考样表)
生产经营主体名称(盖章): 就业帮扶车间开办地点: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现居住地 | 是否为重点 帮扶群体 | 入职时间 | 联系电话 | 本人签名 |
填报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现居住地精确到村组(样式: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入职时间填写格式为8位数字(样式:20260818)
附件4
就业帮扶车间补贴资金申请表(参考样表)
申报时间:
生产经营主体填写 | 生产经营主体名称 | (盖章) | |||||||
营业执照编号 | 社会信用代码 | ||||||||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房产所有人(单位) | |||||||||
建设地点 | |||||||||
务工人数 | 吸纳重点帮扶群体人数 | ||||||||
申领补贴金(元) | 稳岗补贴: | 其他: | |||||||
小计: | |||||||||
账户资料(请务必核准后填写) | 开户银行 | 账户名称 | |||||||
收款账号 | |||||||||
乡镇(街道)审批意见 |
审批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
审批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注:社会保险补贴、技能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现行规定的申报流程办理;扶残助残政策按残疾人联合会现行规定的申报流程办理;稳岗补助由所在车间集中代为申报,补贴资金直补到人。
附件5
补贴资金申报拨付程序
就业帮扶车间申报补贴资金,应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花名册》(附件3);
(二)《就业帮扶车间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4);
(三)生产经营主体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其中属企业的需要加盖公章,属个体工商户的需经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劳动报酬发放凭证(含银行流水、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五)帮扶车间场地租赁等费用凭据,年度实际发生物流费用凭据等相关材料。
经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抄送本级人社部门,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申请,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附件6
阶梯式奖补资金申请表(参考样表)
申报时间:
生产经营主体填写 | 生产经营主体名称 | (盖章) | ||||||
营业执照编号 | 社会信用代码 | |||||||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房产所有人(单位) | ||||||||
建设地点 | ||||||||
吸纳重点帮扶群体情况 | 务工人数 | |||||||
吸纳重点帮扶群体人数 | ||||||||
吸纳重点帮扶群体占比 | ||||||||
拟申领奖补情况 | 拟申请金额(元) | |||||||
账户资料(请务必核准后填写) | 开户银行 | 账户名称 | ||||||
收款账号 | ||||||||
乡镇(街道)审批意见 |
审批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审批意见 |
审批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相关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0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