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解读
2024年7月16日,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省分行、省税务局、湖北证监局、省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新修订的《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鄂农发〔2024〕2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我省原使用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办法,为2010年3月印发的《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鄂农产字〔2010〕1号,以下简称省2010版)。
2018年5月,农业农村部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现代农业的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印发了修改后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以下简称部2018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龙头、补链条、兴业态、树品牌,推动乡村产业全链条升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农业农村部在2023年8月《关于开展第八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农产办〔2023〕5号,以下简称部2023版)中,按照“提高认定门槛,确保优中选优”原则,变更了部分有关认定标准和范围。
对照部2018版、2023版新标准,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农业强省的要求,原省2010版在认定企业类别、规模、监测方式等方面,存在不适应当前工作要求的情形,需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24年3月,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班,系统梳理部2018版、2023版有关要求,参考河南(2020年)、广东(2021年)、江西(2023年)等地修订经验,结合我省情况,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3月至4月,以发函、在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公开等形式,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省分行、省税务局、湖北证监局、省供销社、各市州县农业农村局、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征求修改意见。期间相关省级部门、市州农业农村局提出修改意见,我厅逐条研究、吸纳反馈意见。随后报送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5月底通过审查。经八部门会签,形成《办法》,并于2024年7月16日印发。
三、主要修订内容
按照“衔接国家标准、符合湖北实际、推进产业发展”的思路,《办法》较省2010版,主要围绕三方面进行修订。
(一)扩大认定范围,适应农业产业发展形势。近年来,我省农业产业链条不断延伸、产业化业态不断丰富,各类经营主体随之发展壮大。对照部2018版、2023版关于国家重点龙头定义范围,进一步明确了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涵义,增加了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等类型,以更好地涵盖当前农业企业的多元化主体。
(二)完善有关内容,提高《办法》的准确性、科学性。一是对照国家要求完善我省申报标准。包括对相关类型企业资产和营收,在省2010版标准上提高20%,对新增的各类企业对标提出了规模要求。二是结合政策调整情况更新相关表述。如将原“重点贫困县、山区县”修订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将原“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修订为“参与乡村振兴”等。三是优化认定和监测程序。根据我省近年来开展认定和监测工作的具体做法,对申报要求及有关程序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对非监测年份出现重要违法违规情况的,提出了处理办法。
(三)增加优先或取消情形,体现农业产业化工作导向。开展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根本的目的是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企业辐射带动能力。此次修订增加了“创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已经统计部门纳入统计的‘规上’企业”等优先认定条件,以提升企业参与相关工作的积极性,做大全省规上农产品加工业基础;增加了“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当前存在银行贷款逾期未还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取消认定情形,强化认定与监测工作的严肃性。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送审稿)》共五章22条,包括总则、申报、认定、监测管理、附则等五个部分。
第一章总则,分4条,主要明确了工作目的、重点龙头企业定义、主要原则等,进一步规范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第二章申报,分5条,主要规定了申报企业应符合的基本标准,包括企业类型、经营业务、规模、效益、信用、带动能力、产品竞争力等。鼓励申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积极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进规纳统。对企业的申报材料、申报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章认定,分3条,提出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原则上两年一次,明确了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省级龙头企业有效期和享受政策。
第四章运行监测,分6条,提出省级龙头企业每两年开展一次监测,动态管理、保优劣汰,强调加强跟踪调查和服务,同时明确了取消省级龙头企业资格情形,以及取消资格的企业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附则,分4条,强调申报认定及监测的纪律,提出对企业违规情形的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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