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解读
2024年7月16日,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省分行、省税务局、湖北证监局、省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新修订的《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鄂农发〔2024〕2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我省原使用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办法,为2010年3月印发的《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鄂农产字〔2010〕1号,以下简称省2010版)。
2018年5月,农业农村部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现代农业的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印发了修改后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以下简称部2018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龙头、补链条、兴业态、树品牌,推动乡村产业全链条升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农业农村部在2023年8月《关于开展第八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农产办〔2023〕5号,以下简称部2023版)中,按照“提高认定门槛,确保优中选优”原则,变更了部分有关认定标准和范围。
对照部2018版、2023版新标准,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农业强省的要求,原省2010版在认定企业类别、规模、监测方式等方面,存在不适应当前工作要求的情形,需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是如何考虑的?
按照“衔接国家标准、符合湖北实际、推进产业发展”的思路,《办法》较省2010版,主要围绕三方面进行修订。
(一)扩大认定范围,适应农业产业发展形势。近年来,我省农业产业链条不断延伸、产业化业态不断丰富,各类经营主体随之发展壮大。对照部2018版、2023版关于国家重点龙头定义范围,进一步明确了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涵义,增加了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等类型,以更好地涵盖当前农业企业的多元化主体。
(二)完善有关内容,提高《办法》的准确性、科学性。一是对照国家要求完善我省申报标准。包括对相关类型企业资产和营收,在省2010版标准上提高20%,对新增的各类企业对标提出了规模要求。二是结合政策调整情况更新相关表述。如将原“重点贫困县、山区县”修订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将原“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修订为“参与乡村振兴”等。三是优化认定和监测程序。根据我省近年来开展认定和监测工作的具体做法,对申报要求及有关程序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对非监测年份出现重要违法违规情况的,提出了处理办法。
(三)增加优先或取消情形,体现农业产业化工作导向。开展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根本的目的是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企业辐射带动能力。此次修订增加了“创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已经统计部门纳入统计的‘规上’企业”等优先认定条件,以提升企业参与相关工作的积极性,做大全省规上农产品加工业基础;增加了“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当前存在银行贷款逾期未还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取消认定情形,强化认定与监测工作的严肃性。
修订方向参考了河南(2020年)、广东(2021年)、江西(2023年)等地修订经验,结合我省情况,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部门征集、社会公开形式,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省分行、省税务局、湖北证监局、省供销社、各市州县农业农村局、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征求修改意见。期间相关省级部门、市州农业农村局提出修改意见,我厅逐条研究、吸纳反馈意见。随后报送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最终形成《办法》。
三、目前《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五章22条,包括总则、申报、认定、监测管理、附则等五个部分。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工作目的、重点龙头企业定义、主要原则等,进一步规范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申报部分主要规定了申报企业应符合的基本标准,包括企业类型、经营业务、规模、效益、信用、带动能力、产品竞争力等。鼓励申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积极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进规纳统。对企业的申报材料、申报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认定部分提出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原则上两年一次,明确了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省级龙头企业有效期和享受政策。运行监测部分提出省级龙头企业每两年开展一次监测,动态管理、保优劣汰,强调加强跟踪调查和服务,同时明确了取消省级龙头企业资格情形,以及取消资格的企业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附则部分强调申报认定及监测的纪律,提出对企业违规情形的处理等。
四、企业申报或认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从企业类型来说,应当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满三年,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从企业主营业务方面来说,企业的总销售额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及社会化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交易额)需占业务总收入(交易总额)的70%以上。
从企业规模来说,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型企业,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休闲农业企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需要达到各类企业的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要求。简单来讲粮、棉、油、猪、鱼等大宗农产品经营企业,资产总额6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2亿元以上;其他各类企业一般要求资产总额36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8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登记注册地在我省37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企业,规模标准按上述标准的60%执行。此外还有企业效益、信用、带动能力、产品竞争力等方面要求。
五、哪些企业不能申报或认定?
除不符合认定条件外,如果企业不按照申报或认定通知要求及时规范准确报送申报或认定材料、企业(含高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能申报或认定。
六、企业如何得知申报或认定要求?
申报或认定通知,一般会采取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向辖区内企业发送,及通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官网通知公告专栏向社会公开的形式发出。
七、如果对《办法》及申报或认定细节还有其他疑问怎么办?
可联系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或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部门工作人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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