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页 《入鄂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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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鄂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入鄂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2024-08-02 15:04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规定,为规范动物调运活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省政府2024220印发《关于设立入鄂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的通告》(鄂政函202413号),在全省设立36条入鄂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

二、出台目的

出台《入鄂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指定通道的管理,指导各指定通道通过开展查证验物、消毒灭源、防疫检疫、监管信息处理等工作,加强动物运输活动防疫管理,降低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跨省区传播风险,有效衔接产地“出口关”和落地“监管关”,落实运输主体责任,推动形成涉及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全链条的监管模式,有力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三、主要内容

《办法》适用于全省农业农村部门对指定通道的监督管理,共十条:

第一条是对《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制定《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防范重大动物疫病传播风险,规范指定通道管理。是严格按照上位法和有关工作要求要求制定的。

第二条是对《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对适用地域和主体行为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条明确指定通道的管理分工。主要明晰省和有关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管理分工。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全省指定通道的规划布局、设置调整和监督管理,省农业发展中心负责指定通道的业务指导和技术保障,市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属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指定通道的日常监管、运行维护和技术保障等工作。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的处(科)室和责任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四条明确指定通道的主要职责。主要是查证验物、车辆消毒等工作,及时准确将检查信息录入湖北智慧畜牧兽医+(牧云通·湖北)系统。检查合格的,在随车附带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签章放行;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处置。检查过程中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动物疫情,及时报至主管部门并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第五条明确联防联控和信息共享机制。属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与同级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相关机制,对发现的运输动物车辆偷运、绕行、冲关等行为,及时按程序报告有关部门处置。

第六条明确指定通道的基础设施配备要求。包括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检查和应急设施设备,车辆引导标志和监控系统,以及依法公示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明确指定通道轮班值守制度。指定通道要求实行24小时轮班值班,值班工作人员每班不少于2名,实行轮值组长负责制。同时要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和其它责任事故发生。

第八条明确属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的管理职责属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和考核,规范工作人员行为,严防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九条明确指定通道工作报告制度。各指定通道要定期向县级主管部门报送月报表及半年、全年工作情况。具体要求是:每月5日前报送月报表、710日前报送半年工作情况,次年115日前报送上年度全年工作情况。市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汇总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明确《办法》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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