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国家对29种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登记制度。除此之外,我省还有相当数量在全国有影响有地位的地方特色优势农作物未列入国家登记目录,如食用菌、莲藕、菜薹、猕猴桃及药用农作物等。为填补我省这些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服务空白,亟须搭建这类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服务平台,从而有效保护和促进种业原始创新,引导农民选种,服务良种推介,加快我省优势特色良种的推广速度。
2024年颁布实施的《湖北省种子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选育者可以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品种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为《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出台提供了法律依据。江苏、浙江、四川、山西等14个省份也陆续颁布了品种认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为我省因地制宜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提供了经验借鉴。
二、出台目的
非主要农作物是我省优势和特色产业,是产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也是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途径。《认定办法》旨在引导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选育,促进成果转化,规范市场环境。《认定办法》的出台可以有效保障非主要农作物种源安全,加快良种更新更换,为特色产业发展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三、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主要对认定范围、工作内容及程序进行明确、规范,共七章三十条。
(一)总则。从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规范,明确自愿申报原则。
(二)认定机构。明确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为品种认定机构,对专业委员会与专家库人员组成、推荐条件及职责等作出规定。
(三)申请和受理。明确申请者和申请认定作物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申报受理程序和具体要求等。
(四)品种试验。明确品种试验设置、主要性状鉴定检测要求等。为确保品种试验规范性和科学性,规定由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五)认定与公告。明确认定、公告工作要求与程序等。为打破品种“终身制”,明确了撤销认定的具体条件和工作程序。
(六)监督管理。明确申请者、有关试验承担单位、委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措施。
(七)附则。对《认定办法》的其他事项进行补充。
四、关键词诠释
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种子法》第九十条规定)。
非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五种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
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登记目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2017年农业农村部发布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包括7类29种作物:马铃薯、甘薯、谷子、高粱、大麦(青稞)、蚕豆、豌豆、油菜(甘蓝型、白菜型、芥菜型)、花生、亚麻(胡麻)、向日葵、甘蔗、甜菜、大白菜、结球甘蓝、黄瓜、番茄、辣椒、茎瘤芥、西瓜、甜瓜、苹果、柑橘、香蕉、梨、葡萄、桃、茶树、橡胶树。
相关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0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