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锚定建设农业强县目标,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执行我省2024-2026年常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7大类36小类94个品目。
(二)补贴机具资质要求。常规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农村脱贫户、残疾人以及受上年补贴资金规模或办理手续时间所限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优先补贴。
补贴标准。
按照《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省农业农村厅分批制定并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购机者根据一览表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并向上级部门反映。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四、补贴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机具,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使用非现金方式交易),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二)补贴申请。购机者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购机发票、牌证管理机具的有关牌证材料、购机者银行卡(账户)等,自主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或通过“湖北农机补贴APP”申请补贴,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县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
县农业农村部门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湖北农机补贴APP”,因地制宜开展“一站式”、进村入户等便民服务,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三)审验公示。强化机具核验,对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非常规产品等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按不低于85%比例现场核验。对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结合随县实际,按不低于50%比例现场核验;对成套设施装备,县农业农村部门、县财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农业农村部门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兑付。县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县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县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级部门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五)组织抽查。县农业农村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审核监管,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兑付、资金监管。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不断提升政策实施水平。为继续抓好全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经研究,县农业农村局决定成立随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由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李锋同志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总经济师曹小龙同志任副组长,县农机技术推广站陈姿含、魏强、陈效、周运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姿含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日常工作。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要落实补贴申请限时办理要求,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补贴对象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乡镇要加强宣传,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家喻户晓。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经销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农机补贴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遵循“谁生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与生产企业一起,共同为购机者提供货真价实的农机产品和优质售后服务。禁止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禁止通过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禁止拒开发票或者购机发票金额不实;禁止虚假宣传销售,套取国家补贴。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鄂农规〔2017〕1号)等要求,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