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305/2022-10418 | 发文日期 | 2022-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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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 文 号 | 鄂农发〔2022〕11号 |
分 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行为,树立和维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根据《湖北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制定了《湖北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3月29日
湖北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
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树立和维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根据《湖北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在编在岗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穿着配套统一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以下简称“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标识的管理。
第三条 全省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学习、集体生活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做到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整洁规范。
(一)着春秋常服时,穿春季制式裤子,内着配发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号。
(二)着夏季常服时,衬衣下摆扎于裤内,并扎制式腰带,不系领带,穿夏季制式裤子,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三)着防寒服时,穿冬季制式裤子,内着配发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号。
(四)着制式服装时,应统一着配套制式皮鞋,制式皮鞋损坏时,应当着黑色皮鞋(下雨天可着雨鞋)。不得赤脚穿鞋,不得穿旅游鞋、拖鞋、露趾凉鞋等。男执法人员配穿深色袜,黑色皮鞋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执法人员配穿肤色袜,黑色皮鞋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第四条 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制式帽。男执法人员戴大檐帽时,帽檐饰带应保持水平,前缘与眉同高;女执法人员戴卷檐帽时,帽檐前缘应稍向上倾;不得斜戴、歪戴。
脱帽时,应规范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办公桌前沿左(右)角,帽顶朝上,帽徽朝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制式服装:
(一)非工作时间或工作时间非因执法活动外出的;
(二)非因工作需要到公共服务场所的;
(三)进行暗查暗访或执行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
(四)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五)执法人员退休、辞职、借用(从事非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调离农业执法队伍的;
(六)执法人员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七)其他不宜着装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 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式服装不得与便服混穿,内着服装下摆不得外露;
(二)帽徽、肩章、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标识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戴;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他标志标识或饰品;
(三)着制式服装时,不得系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留长指甲、大鬓角、烫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无头发除外)或者蓄胡须;女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束发,发垂不得过肩;
(四)着制式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边走边吃东西;
(五)着制式服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公共餐饮场所;
(六)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制式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七条 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在同一场所执行公务时,应当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常服。
执法人员参加宣誓、重大会议等活动时,按照会议主办(主管)单位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时,一般着常服。
第八条 在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佩戴救生服等个人防护装备或劳保用品。
第九条 原则上,执法人员在每年5月1日后着夏装,10月1日后着秋冬装。因气候因素和工作需要调整换装时间的,由各地统一调整。
第十条 制式服装以及标志标识不得变卖、仿制,不得擅自拆改或借(送)他人。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以及胸号、帽徽、肩章等标志标识,因公损坏、损失的,按程序补发。其他情况损坏、损失的,可以申请补发,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规范管理。因工作变动,调离胸号号段范围的,应当收回胸号,按规定重新配发。因辞职、开除、被立案查处、退休或调离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岗位的,应当收回配发的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十三条 护渔员、协管员等临时聘用人员不得配发和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标识。
第十四条 各市(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辖区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配发情况报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局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执法人员穿着制式服装、佩戴制式标志标识的管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调查处理。上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人员着装和标志标识佩戴方面的检查。
第十六条 上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其他有管理权的机关发现执法人员不按规定要求穿着制式服装、佩戴制式标志标识,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下发检查整改通知或通报,要求有管理权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予以调查处理,并及时纠正或改正;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谁配发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管理人员、配发领用、档案管理及废旧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回收处置等具体事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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