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实施意见
| 索 引 号 | 011043305/2026-31692 | 发文日期 | 2026-08-31 |
|---|---|---|---|
| 发布机构 | 厅农田建设管理处 | 文 号 | 鄂农发〔2026〕60号 |
| 分 类 | 其他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湖北省高质量推进高标准
农田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的要求,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高质量推进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到2030年,全省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5309万亩;到2035年,力争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进一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打造新时代“鱼米之乡”。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水平规划
(一)加强规划统筹。加强耕地保护和国土绿化空间专项规划引领,优化耕地、高标准农田、自然保护地和国土绿化等布局,实现一个规划管理。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区域,确保优先在大中型灌区内建设高标准农田、新建高标准农田全部位于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严禁在自然保护地、河湖库管理范围等禁止区域建设高标准农田。
(二)推进“永高一体”。省级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的“永高一体”工作统筹,依托湖北省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指导市县开展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的现状调查及相关认定,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正向优化调整。市级加强工作指导,县级编制“永高一体”总体方案,建立“永高一体”年度项目清单,逐步实现永久基本农田与高标准农田空间布局的合二为一。
(三)加强工作衔接。健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统筹高标准农田和大中型灌区建设,水利部门负责大中型灌区干、支渠骨干工程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斗渠及以下渠道建设。县级因地制宜推进灌溉斗渠等连接段渠道建设,打通农田灌溉“中梗阻”,构建干、支、斗、农、毛渠连接畅通的灌溉体系。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项目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四好农村路、农村电网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等项目,实现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基础设施配套。达到高标准农田标准的田块,分类统一上图入库。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储备管理,储备入库项目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二、规范化设计
(四)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平原区因地制宜开展田块整治,提升机械化耕作便捷水平。丘陵区注重保土保肥,建设小型水源工程,推广管道输水等高效节水灌溉。山区优先在地势相对平缓、水土条件较好的区域开展项目建设,着力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
(五)制定导则,规范引领。制定省级高标准农田设计导则,分区分类细化工程设施建设标准、设计参数,指导县(市、区)以“一平”(田块平整)、“两通”(通水通路)、“三提升”(提升地力、产量、效益)为基本标准,合理选择工程类型,提高初步设计质量。
(六)发动群众,确保适用。项目现场踏勘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建议,邀请村民代表、种植大户等参与讨论工程布局,完善方案设计。推行群众代表对初步设计方案图上确认和实地确认的“两确认”制度,确保设计与实际需求一致。
(七)科学设计,严格把关。将重点放在田内,通过客土填充、表土剥离回填等措施平整土地,合理调整农田地表坡降,改善农田耕作层。合理采取岸坡防护等工程措施,提高农田防护和水土保持能力。鼓励建设生态型护坡、渠系、道路等,减少对农田环境的不利影响。新建项目优先开展田块整治、田间灌排体系、田间道路和电力设施配套等基础建设。改造提升项目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补齐田间设施短板弱项。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审查设计方案质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高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
三、高质量建设
(八)规范招投标管理。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人按规定合理划分标段,避免标段划分过小过散;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各项技术标准、合同条件以及评标办法。严禁以他人的名义投标、围标串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九)严格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要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要求和比例,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严禁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关键环节监理。项目法人要引导群众参与工程监督,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十)加强资金管理。省级财政承担地方财政投入的主要支出责任,县级落实本级财政的支出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投资标准。发挥政府投入引导和撬动作用,在不新增加地方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探索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有序引导金融、社会力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信贷资金支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好用好资金专户,实现专账监管、专账调拨、专账清算,严防挤占挪用、拖欠工程款。落实投资审批论证有关要求,优化项目预算评审,防止违规审减项目资金,规范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管理。结余资金可用于高标准农田的问题整改、灌溉斗渠连接段建设、建后管护等,确保高标准农田资金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
(十一)规范竣工验收管理。市县认真履行验收职责,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开展验收。项目验收前以村为单位组织群众对工程设施进行试用,要将群众代表签字意见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按高于10%的比例对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四、高效率管护
(十二)确定管护主体。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项目,符合形成固定资产的,按要求统一登记造册,产权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推行受益主体自主化管护、集体组织网格化管护、行业机构专业化管护、保险机构市场化管护等模式。县级统筹做好县域内高标准农田管护,建立健全分级推进高标准农田管护的工作机制,指导乡镇明确管护履职事项、村级明确管护人员,完善县、乡(镇)、村的管护范围和管护责任,构建上下协同、共同参与的管护格局。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工程设施管护。
(十三)明确管护要求。实行合同化管护,明确管护主体的权利义务、管护标准、奖惩措施,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充分利用无人机巡检等手段,提高管护效率。
(十四)落实管护经费。县级可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从省级和市县配套资金中提取管护资金。县级统筹考虑本地财力、管护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高标准农田管护专项资金。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工程设施管护。要明确管护经费的使用范围,确保使用合规。
(十五)严格保护利用。严格保护高标准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占用的高标准农田,按照“谁占用、谁补建”的原则及时补建,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因灾损毁的高标准农田,纳入年度改造提升建设任务及时修复或补建。加强农田后续培肥和质量监测,防止地力下降。严禁将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排放、倾倒、存放到农田。
(十六)创新管护模式。探索开展高标准农田“投建运管”一体化推进模式,建立政府投入引导、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的多元投入和运营管护机制,支持从运营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管护。
五、高效能监管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省级对目标任务落实、资金筹措、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运营管护等负总责。市级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监管责任。县级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体责任。
(十八)加强责任落实。农业农村、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利、交通运输、电力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部门履行集中统一管理职责,负责项目选址、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建后管护等全流程管理;发改部门负责国债及中央预算内项目立项审批,下达投资计划并监督执行;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流程;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牵头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正向优化调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协同做好新建高标准农田项目选址;水利部门配合做好高标准农田渠系与灌区骨干工程衔接;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形成建管合力。
(十九)加强日常监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健全抽查机制,公布省、市、县群众反映问题热线电话,运用项目监测监管平台,强化项目建设、管护和问题整改等工作的跟踪监管,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加强督导检查,建立项目日常监管机制。
(二十)加强协同监督。农业农村部门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的审计监督;联合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完善全生命周期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机制,紧盯损害农民利益、群众反映强烈事项,强化对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监督。对贪污侵占、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切实防范廉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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