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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 省林业局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

2026-10-17 16:15 厅计划财务处
索 引 号 011043305/2026-32797 发文日期 2026-10-17
发布机构 厅计划财务处 文    号 鄂农函〔2026〕147号
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市、州、县农业农村局、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保险机构: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业务运行,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要求

  (一)遴选方式。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以下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应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承保机构。公开遴选方式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有关方式确定。

(二)遴选组织。遴选工作采取“省级统筹指导、市级确定经办资格、县级划分份额”的操作模式。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印发遴选通知,对各市(州)遴选工作进行指导;各市(州)农业农村、林业部门会同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作为遴选人,负责制定本地区遴选工作方案,遴选确定所辖县(市、区)的承保机构,不得委托县(市、区)开展遴选工作;各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部门会同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承保份额划分。

遴选人可自行组织,也可委托代理机构开展。代理机构应当在遴选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遴选活动,代理服务费用按照公平公正、勤俭节约原则合理收取,收取方式及标准在遴选文件中明示。

(三)遴选原则。遴选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直接或变相减免本级财政补贴和农民承担保费作为遴选优惠条件。应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对出现重大违法违规等情况的承保机构实施“一票否决”。

二、遴选内容

(一)遴选范围。全省范围内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的农业保险险种以及我省根据国家政策及实际情况适时新增的农业保险险种,具体包括: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料作物(含油菜、花生、芝麻、大豆等)、马铃薯、三大粮食作物(水稻、小麦、玉米)制种、育肥猪、能繁母猪、奶牛、森林(公益林、商品林)等。

(二)遴选区域及对象。每个县(市、区)分别设置遴选区域,其中非参照县管理的区可以单独或合并设置遴选区域。各保险机构市(州)分支机构作为遴选对象参加市(州)所辖县(市、区)的遴选。

(三)遴选时间。遴选工作在各市(州)同步开展,各市(州)应于2026年11月25日前完成本轮承保机构资格遴选工作,各县(市、区)应于2026年12月20日前确定承保份额并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四)机构数量。每个县(市、区)承保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确需超过3家的不得超过5家,具体遴选机构数由市(州)本级会同县(市、区)协商确定。

(五)承保份额划分。各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部门会同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区域、险种及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双精准”政策落实情况,充分考虑理赔响应度、服务便利性等因素,确定获得经办资格的各保险机构的承保险种及区域(一个县域林业保险承保机构不超过2家)。各保险机构在中选县(市、区)的承保份额不得低于5%。服务期内各保险机构的承保份额原则上不得变动,如有新增险种,由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部门会同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已经具备经办资格的保险机构中确定新增险种的承保机构及区域。

同一个经办机构承保区域内的乡镇地理位置应尽量相邻;不同经办机构承保区域内的种植险、养殖险的份额应尽量保持均衡,农业生产条件、风险状况等保持平衡。

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由市(林区)农业农村、林业部门会同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遴选经办资格及划分承保险种及区域。

非参照县管理的区由市(州)农业农村、林业部门会同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遴选经办资格及划分承保险种及区域。

(六)评审指标。评审按百分制计分,其中共性指标(90分)包括服务能力(28分)、数据质量(6分)、服务业绩(26分)、合规经营及风险管控能力(30分)四项(具体指标及评分细则详见附件);个性指标(10分)由市(州)本级组织所辖县(市、区)共同设置。各地设置个性指标时应充分考虑农业保险工作的连续性和政策执行的稳定性,可从农业保险绩效评价、预赔付机制、合规经营、风险管控能力、双精准试点、农业防灾减损、服务方案等方面进行设置。个性指标不得与共性指标重复设置。

(七)服务期限。中选承保机构在遴选区域承保服务期限暂定4年。服务到期后,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协商后续遴选工作相关事宜。在服务期限内,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中选承保机构在该区域剩余服务期限内的承办资格:

1.被财政、保险监管等相关管理部门处罚停止农业保险补贴或业务、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农业保险经营资格。

2.县(市、区)承保机构相关负责人因农业保险严重违规被移送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并受到处理。

3.无正当理由撤销保险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

4.承保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5.违反遴选结果擅自在非承保服务区域内开展农险业务。

取消资格后该承保机构负责的业务原则上由其他中选承保机构承接,确有需要的可按遴选排名依次递补,服务期限为原中选承保机构的剩余服务期限,变更情况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三、申请资格

(一)申请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必须在金融监管部门公布的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目录范围内。

2.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3.具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4.信息化建设满足业务管理要求,能够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能够按要求与湖北农业保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对接。

5.参加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改革试点,承保机构总公司已与中国农再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双方可协商对有关条款进行调整。

6.对于在财金〔2020〕128号文件印发后开业的承保机构,总公司开业时间需在5年以上(含),存在重组、更名或新设主体依法受让相关业务的,可以原主体开业时间为准。

7.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存在以下情况的保险机构不得参加遴选:

1.以联合体(共保体)形式或委托其他保险机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的。

2.以销售网点、“三农”保险服务网点等非市县级分支机构申请的、在遴选县市没有县级分支机构的(不包含非参照县管理的区)。

3.在遴选县(市、区)因农业保险业务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的,以及因其他问题取消财政补贴资格的,禁止参与该县(市、区)遴选。

四、遴选程序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建立由市(州)农业农村、林业、财政等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遴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遴选具体工作要求。

(二)制定遴选方案。遴选人按照本通知要求,研究确定所辖县(市、区)遴选机构数量,做好划分标包、设置个性评审指标及评分细则、制定遴选文件等各项准备工作,形成遴选方案,经市州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组织开展遴选。

1.发布公告。遴选人在部门门户网站发布遴选公告,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2.组织评审。遴选人可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及以上单数。鼓励建立承保机构遴选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与参选承保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3.结果公布。遴选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选承保机构,自中选承保机构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公告遴选结果,遴选结果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部门会同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遴选结果通知书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各经办机构的承保险种及区域,并在结果确定之后发布正式文件。正式文件发出后,各级农业农村、林业、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不得违规改变中选及份额划分结果,中选承保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承保资格。放弃承保资格的,在下一个遴选周期不得参与遴选。放弃的中选机构承保份额原则上由其他中选承保机构承接,确有需要的可按遴选排名依次递补。

4.合同签订。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应当自发布正式文件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中选承保机构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遴选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选承保机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四)遴选结果上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部门会同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份额划分结果书面报送市(州)农业农村、林业部门、财政部门,由市(州)统一汇总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遴选结果等书面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及省财政厅备案。

五、其他要求

(一)加强协同配合。各地农业农村、林业、财政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责、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遴选工作,确保选出资质能力和服务水平优良的承保机构。

(二)加强服务衔接。各地相关部门要做好承保机构变更保险服务衔接工作,督促原承保机构将未结事项和应尽义务妥善履行完毕,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工作顺利交接,平稳过渡。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相关部门在遴选过程中要严守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监督部门监督,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暂停遴选活动,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其他事项

1.在遴选结果公示后,承保机构相关农险业务尚未到期的,可继续按照原服务合同约定执行,原合同服务期结束后,按照新的遴选结果承保。

2.已签订森林保险合同尚未到期的,可继续按原合同执行,原合同到期后按新遴选结果承保,避免断保。

3.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遴选由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相关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4.因政策需要新增开展省级农业保险试点的,承保机构由试点县(市、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根据经办机构的服务能力等,在市(州)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结果中确定,并报至省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评审共性指标及评分规则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林业局

 

 

 

 

湖北省财政厅

                            2026年10月17日


附件

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评审共性指标及评分规则

序号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分 值   (分)

评  分 标  准

评  分  说  明

1

服务

能力

(28分)

机构

设置

16分

根据遴选县市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的乡镇正式保险服务机构及和其他乡镇农险服务网点数量打分,一个乡镇最多只计一个机构数,服务机构总数不超过乡镇总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乡镇正式保险分支机构100%计数,非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非正式保险服务机构按50%计数。

遴选区域服务机构数=正式机构数+非正式机构数×50%。

参与遴选的保险机构得分=遴选区域服务机构数/遴选区域乡镇总数×16分。

乡镇正式保险机构需提供遴选当日前由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金融监管部门核发的保险经营许可证影印件,职场全景(内景、外景)照片。乡镇非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其他农险服务机构需提供职场照片、以及乡镇或以上级别的政府、农业、畜牧、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合作协议或确认文件。

没有农业(林业)生产活动的乡镇、街道不计入乡镇总数,具体情况由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部门会同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确定。

2

车辆

配备

4分

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在遴选县市配备2辆及以上查勘服务车辆即得满分,少一辆扣2分,无查勘服务车辆此项不得分。

农业保险工作车辆要求喷有“三农服务”或“理赔查勘”类似字样,且为当地牌照的专用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为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或其省、市级机构。需提供加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省公司公章的农业保险工作车辆清单(含车牌号码、行驶证等信息,并附车辆照片和行驶证复印件),并附车辆照片和行驶证复印件。不同遴选区域重复使用同一台车辆信息,则认定为虚假,涉及的遴选区域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的中选资格作废。

3

正式人员配备

8分

根据遴选县市配备正式员工数量打分。其中上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总规模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遴选县市,承保机构在当地配备正式员工数量以8人为基准值,达到基准值的该项为满分,每少1人减1分,扣完为止;上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总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遴选县市,承保机构在当地配备正式员工数量以6人为基准值,达到基准值的该项为满分,每少1人减1分,扣完为止。

需提供遴选公告发布日期6个月前承保机构与员工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及人社部门提供的社保缴纳证明。

4

数据

质量

(6分)

农险数据上传

规范性

和完整性

6分

根据2024—2025年湖北省农业保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上参与遴选的保险机构在遴选县市上传数据的规范性(3分)和完整性(3分)进行评分:

1.规范性:参与遴选的保险机构在县市内无效保单与总保单数的比值。无效保单是系统提示存疑保单(湖北省农业保险综合管理平台自动校验为存疑的保单)30日无处理之后,自动判定为无效的保单。以参与遴选的保险机构在遴选县市内该比值最低的为遴选基准分,该项为满分。其他参与遴选的保险机构按照排名,分值依次递减0.5分,扣完为止。                                                                         2.完整性:参与遴选的保险机构在县市内承保环节的保单上报率计算得分。保单上报率=上传成功保单数/(上传成功保单数+上传失败保单数),以保单号为单位,多次上传成功或失败的保单记作一条保单数。以参与遴选的保险机构在遴选县市内保单上报率最高的为遴选基准分,该项为满分。其他参与遴选的保险机构得分=保单上报率/基准值×3分。

此次遴选前在遴选县市未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其他参与遴选的保险机构的平均得分计算。

由湖北省农业保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提供数据结果    

5

服务

业绩

(26分)

理赔足额程度

10分

根据参与遴选的保险机构在遴选县市内2024—2025年农险简单赔付率平均值进行评分(以湖北省农业保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为准,赔付率超过100%的,按100%纳入计算)。赔付率最高的参与遴选的保险机构为遴选基准值,该项为满分。其他参与遴选的保险机构得分=本机构2024—2025年农险简单赔付率/基准值×10分。

此次遴选前在遴选县市未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或未发生理赔的保险机构按照市级公司该指标认定,市级公司未发生理赔的保险机构按照省级公司该指标认定,省级公司未发生理赔的保险机构按照其他参与遴选的保险机构的平均得分计算。

由湖北省农业保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提供数据结果    

 

6

服务

业绩

(26分)

理赔

兑现率

8分

根据参与遴选的保险机构在遴选县市内2024—2025年农险结案率平均值进行评分。理赔结案率=已结案件数量/已报案件数量*0.5+已结案件金额/已报案件金额*0.5。(以湖北省农业保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为准)。结案率最高的参与遴选的保险机构为遴选基准值,该项为满分。其他参与遴选的保险机构得分=结案率/基准值×8分。

此次遴选前在遴选县市未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或未发生理赔的保险机构按照市级公司该指标认定,市级公司未发生理赔的保险机构按照省级公司该指标认定,省级公司未发生理赔的保险机构按照其他参与遴选的保险机构的平均得分计算。

由湖北省农业保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提供数据结果    

7

理赔时效

8分

根据湖北省农业保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上参与遴选的保险机构在遴选县市内2024—2025年理赔平均时效进行评分。理赔服务平均时效(天数)=从报案到末次支付的平均天数。

种植险(含森林险)和养殖险的理赔时效分别计分,种植险(含森林险)总计4分,养殖险总计4分。以参与遴选的保险机构理赔服务时效(天数)最少的为遴选基准值,参与遴选机构得分=基准值/本机构种植险(含森林险)理赔服务时效×4分+基准值/本机构养殖险理赔服务时效×4分。

此次遴选前在遴选县市未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或未发生理赔的保险机构按照市级公司该指标认定,市级公司未发生理赔的保险机构按照省级公司该指标认定,省级公司未发生理赔的保险机构按照其他参与遴选的保险机构的平均得分计算。

由湖北省农业保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提供数据结果    

8

合规经营及风险管控能力

(30分)

综合

费用率

5分

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省级分公司上年度农业保险综合费用率,20%(含)以下计5分,20%以上不得分。

由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提供省级公司农业保险综合费用率相关财务指标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9

监管检查及处罚

5分

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在遴选县市2024—2025年期间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被各级财政、审计和金融监管等部门检查发现虚假承保、虚假理赔问题的,每项扣 1 分,扣完为止。

违规问题以检查报告、审计报告、处罚文件以及监管通报等为准,同一违规事实或负面事件不重复扣分。如隐瞒不报或少报,则中选资格作废。违规问题根据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间的报告或文件认定(具体以当地相关部门的文件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官方网站数据为准)。

10

合规经营及风险管控能力

(30分)

农险业务经营情况      综合考评

5分

根据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所属省级公司2025年度农险业务经营情况综合考评进行评分。A级计5分,B级计4分,C级计3分,D级不得分。

由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提供省级公司农业保险经营情况综合考评证明(以湖北金融监管局印发的相关文件为准)。

11

偿付能力充足率

5分

根据参与遴选的保险机构总公司上年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评分: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所属总公司上一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40%(含)以上的计5分;210%(含)-240%的计4分;180%(含)-210%的计3分;低于180%的不计分。

需提供参加遴选的承保公司总公司上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中“偿付能力报告含偿付能力充足率相关页面”复印件并加盖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公章。

12

大灾准备金

3分

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所属省级公司按规定足额提取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计3分,未足额提取或未提取不得分。

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需提供省级公司相关农业保险大灾分散制度及近3年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提取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13

管理

制度

5分

农业保险工作相关制度。对内控合规制度、承保查勘理赔制度、客户服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农险业务财务专账核算等相关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进行评价,缺一项制度扣1分,扣完为止。

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提供的制度文本及工作落实相关材料为准。

14

政策宣传

2分

根据参与遴选的保险机构近1年在全省范围内采取新闻媒体报道、印刷墙体口号、发放宣传手册、举办相关活动、网络平台推广、在保单上印制政策标准等方式开展农业保险政策宣传情况进行评分,大于等于4种宣传方式的得满分,每缺一项宣传方式扣0.5分,扣完为止。

以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提供的政策宣传相关材料为准。

15

市县自主设置(10分)

10分

市县自主设置指标由市县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应充分考虑农业保险工作的连续性和政策执行的稳定性,从农业保险绩效评价、预赔付机制、合规经营、风险管控能力、双精准试点、农业防灾减损、服务方案等方面设置评分项,不得违反国家公平竞争相关规定。个性指标不得与共性指标重复设置,不得以税收贡献度、捐赠(农业防灾减损除外)作为个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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